自然资源局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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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实施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牵头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组织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负责核准规划设计条件、用地选址审核、规划行政许可与规划竣工验收认可等工作;负责指导县乡(含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理论和政策研究。

(八)负责全县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市场管理和规划成果质量监督。

(九)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负责县级实施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执行国家防护标准。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放管服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大数据的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七)职责调整

1.将原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改革局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职责,县水务局的水资源、县农业局的草原资源、县林业局的森林资源、湿地资源等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2.将原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调整为县自然资源局管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机关。

(十八)职能转变。

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九)职责分工。

1.与县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级应对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普定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教育和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按要求建立与国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的、全省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种灾害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落实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要求。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普定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

(1)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务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2)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水务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上级国土部门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会同水务部门做好限量开采监督工作。依法转让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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