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
部门频道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幸福普定 > 普定投资 > 投资政策
普府发〔2024〕4号 普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定县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耕地保护开发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字号:

普府发〔2024〕4号

普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定县鼓励和支持

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耕地保护开发项目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普定县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耕地保护开发项目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普定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普定县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耕地保护开发项目的实施方案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耕地建设与利用,多渠道提升耕地质量和保障粮食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3〕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量质并重、系统推进、永续利用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与分布实施、用养结合与建管并重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建设与利用,推动耕地占补平衡,筑牢国家粮食安全防线。

(一)统筹规划,量质并重。依据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耕地资源储备,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耕地建设数量和区域,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强耕地保护工作。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部门牵头,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引入社会资本方筹资投劳参与耕地建设与利用,并通过直接补助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等方式予以补助。

(三)依法融资,不增隐债。在不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参与耕地建设与利用,优化信贷评审程序,创新融资模式,按市场化原则为相关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

(四)建管并重,用养结合。按照“谁主导谁把关、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规范实施项目,严控耕地质量建设。项目建成后,主管部门牵头做好项目验收和耕地指标备案入库工作,引导投资主体结合县域特色发展农业产业,确保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延续性。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社会资本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土地复垦、宜耕未利用地开发、耕地提质改造、闲置凋敝宅基地整治盘活利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采煤沉陷区治理等耕地建设与利用等。

三、实施模式

原则上采取“政府部门主导、社会主体实施,投资成本返还、合理利润奖励”模式组织实施耕地建设项目。

(一)政府部门主导、社会主体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项目主管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投资开发成本上限,按市场化原则通过业主比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择优引入社会资本方(下称“投资主体”)投资耕地建设与利用。投资主体按风险自担原则,自筹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并结合地方特色发展农业产业,推动乡村振兴,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二)投资成本返还、合理利润奖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与投资主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投资成本返还、合理利润奖励规则及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补充耕地指标,优先调剂社会资本开发形成指标,用于成本返还和投资奖励对部分具有补助资金支持但仍存在资金缺口的项目(或耕地保护开发+公益性项目),差额部分(或公益性建设投资部分)由投资主体先行补足,待耕地指标调剂后,将差额部分(或公益性建设投资部分)纳入投资成本中核算并返还。县内存量在建的社会资本投资开发项目,尚未履行投资开发成本核算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严格预算管理、规范收支流程。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支出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县自然资源局按年编制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及收入、支出计划,由县财政局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按先收后支原则,县财政局在收到指标调剂资金后,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县人民政府请示批复文件,拨付投资成本、合理利润奖励资金支项目主管部门账户;项目主管部门收到款项后30个自然日内拨付给投资主体。按以收定支原则,投资主体承担耕地指标价格风险,当指标调剂价格低于指标开发成本时,按调剂价格返还,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实施程序

(一)项目报审。项目实施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先行选定拟实施的耕地保护开发项目预期,项目拟实施区域经当地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中央和省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报上级部门评审批复,其余由县级评审批复

(二)项目招标。项目实施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将项目支持政策、社会资本回报机制、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情况一并公开,通过业主比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形式择优引入社会资本方作为项目投资主体,组织项目实施。投资主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发改局申请项目立项。投资主体应具有相应建设、运营、管理经验和专业水平和投融资能力。

(三)项目实施。投资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项目各项工作,签订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施工;投资主体要按照相关规定聘用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工程监理,保证施工质量。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方案,确需变更的,需经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履行职责,有序推进项目实施,保证施工质量。

(四)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投资主体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投资主体的验收申请,严格按照项目验收规程和土地整治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切实把好项目验收关,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下达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涉及形成指标的,投资主体和项目主管部门要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对项目区地类进行日常变更,保证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五)指标备案。投资主体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协助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要求,将通过验收的项目录入指标备案系统,完成项目报备工作,形成耕地指标,指标形成后,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

(六)指标调剂。投资主体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协助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贵州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在满足县内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通过贵州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平台进行有偿交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指导。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做好社会资金耕地保护项目各项保障工作,积极协调解决社会资本方耕地保护开发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降低投资成本,提供优质服务,提升实施效率。

(二)加强项目监管。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强对社会资本参与耕地保护开发项目的监管和审核。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25度以上坡地等禁止开发区域开发耕地;逐步限制开发11等以下的耕地;严禁社会资本方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项目;严禁未征得当地人民群众同意而强行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对各类耕地保护开发项目中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

(三)加强后续管护。县自然资源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与投资主体对接,做好土地移交及后续管护监管工作,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后续管护责任单位,落实后续管护措施,确保新增耕地不抛荒,有效保障耕地红线及粮食安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