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废止部分殡葬领域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普发改字〔2024〕22号
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现行的收费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增补普定县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普发改字〔2015〕19号)、《关于对殡仪服务收费延期的批复》(普发改字〔2014〕52号),自2024年11月29日起废止。
文件废止后,因新的定价文件还在制定中,此期间县殡仪馆可按照原有收费标准暂时收取遗体接运费及吊唁厅租用费用,新文件印发后,按照新文件的收费标准“多退少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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