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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安环罚字〔2024〕19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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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安环罚字〔202419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贵州锦程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422MA6DQX2P92

法定代表人姓名

蒋均利

2024年3月20日,安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普定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对贵州锦程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普定县黄桶街道办官冯村(普定县经济开发区二期标准厂房内)建设的“普定年粗铝精加工生产智能铝材系列产品20000吨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于2024年3月21日、5月21日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3月20日期间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因故障处于停运状态;同时,该公司私自在生产废水收集池后端设置一根白色PVC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私设的白色PVC管排放到该公司排污管道,因排污管道破损断裂后致使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流入雨水沟并进入雨水井。

处罚依据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法律规定,并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计算。

处罚结果

实施行政处罚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处罚单位名称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决定日期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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