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4〕20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
普定县升辉砂石厂 | ||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22L2104016X0 |
投资人 |
齐伟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4年5月17日,普定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普定县升辉砂石厂(以下简称“该砂石厂”)在位于普定县化处镇化处村建设的普定县升辉砂石厂(扩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并于2024年6月4日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发现该砂石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17日,该砂石厂年产35万立方米的砂石生产线在生产,位于入场道路右侧生产大棚四周防尘围网于2024年4月被大风吹坏未及时进行修复,2024年4月新更换的皮带输送带未及时安装密闭罩进行密闭,生产大棚棚顶的喷淋设施于2024年4月出现堵塞后未及时修复,现场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 该砂石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法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 | ||
处罚结果 |
对普定县升辉砂石厂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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