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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安环罚字〔2024〕2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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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安环罚字〔202425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安顺洪城建材有限公司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422MA6GRNX458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玄

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14日、2024年6月11日、2024年6月14日及2024年6月20日对安顺洪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年产40万吨石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皮带运输机封闭设施、20-30m宽密植林带、生产大棚隔声门、生产大棚墙体和顶部吸声材料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的情况下,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并伪造专家签字,于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10月16日在网上公示了《年产40万吨石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4年4月30日,普定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年产40万吨石材建设项目生产厂区附近4个噪声监测敏感点开展噪声监测,《监测报告》(普环监委〔2024〕011号)显示该公司4个监测点噪声监测值分别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限值。同时,该公司年产40万吨石材建设项目于2024年4月30日进行投料作业时,未开启大棚顶喷淋设施,生产线有一个收尘口没有密封好,厂区环境较差,工业场地有积尘。

安顺洪城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法律规定。

处罚结果

对安顺洪城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名称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决定日期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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