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4〕36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
普定县木耳良种猪养殖场 | ||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20422MA6G78C76A |
经营者 |
潘健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4年5月27日至5月29日,普定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普定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位于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猫洞乡木耳村(现为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猫洞乡联合村木耳组)的普定县木耳良种猪养殖场(以下简称“木耳养殖场”)进行检查,并于2024年6月7日调查核实,发现木耳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木耳养殖场于2012年11月以来,不仅未拆除木耳养殖场原业主在入场道路与A052县道(白猫路)交界处设置的一根水泥管道,也未对木耳养殖场沉淀池和排污沟进行防渗处理,导致部分养殖废水及生活污水通过该水泥管道排入A052县道边沟并流入木耳养殖场南方的消水洞。 二是木耳养殖场于2023年开始利用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猫洞乡联合村木耳组郭某某的猪舍开展养殖活动,因该猪舍沉淀池和化粪池防渗措施不到位,2024年4月以来该猪舍沉淀池和化粪池内养殖废水渗出排入猪舍底下的排水涵洞,与山水混合后流入该猪舍西方距离A052县道约5m处的一消水洞内。 | ||
处罚依据 |
木耳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实施行政处罚壹拾万元整(¥100000.00)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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