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5〕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安顺中海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普定猫洞加油站 | ||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91520422MA6JAWCF6J |
负责人 |
蔡瑞华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4年9月3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安顺中海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普定猫洞加油站(以下简称“该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检测。根据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加油站密闭性及气液比检测结果未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的要求。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法律规定,并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对安顺中海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普定猫洞加油站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5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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