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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安环不予罚字〔2025〕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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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安环不予罚字〔2025〕4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普定县永泰石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被处罚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4220610479886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洪祥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12日对普定县永泰石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永泰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永泰公司陈家寨岩公公砂石矿建设项目因砂石生产线下料点降噪胶皮磨损,导致该项目西侧边界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限值的0.7分贝。

普定县永泰石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鉴于2024年10月30日普定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开展厂界噪声监测时,该公司仅西侧边界噪声超标0.7分贝,小于《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违法行为裁量因子“超标情况”的最低计算标准(最低计算标准为“超过1分贝的”),且该侧边界旁边为高山,无居民点等噪声敏感点,该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轻微,同时该公司已及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十二)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普定县永泰石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处罚单位名称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决定

日期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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