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5〕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
游银富 |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4年11月15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对普定县鸿坤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坤公司”)在贵州省普定县猫洞苗族仡佬族乡中岩村建设的普定县猫洞乡中孟村玄武岩矿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鸿坤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鸿坤公司在未按照《普定县鸿坤矿业有限公司普定县猫洞乡中孟村玄武岩矿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普定县猫洞乡中孟村玄武岩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安环表批复〔2022〕141号)要求设置普定县猫洞乡中孟村玄武岩矿项目封闭厂棚及全封闭堆场,未对机修车间地面、矿山公路进行硬化,未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排水系统和未落实不外排规定的情况下,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鸿坤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游银富作为普定县鸿坤矿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法律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
处罚依据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实施行政处罚伍万元整(¥50000.00)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5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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