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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6-61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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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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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普定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政策文件的解读
关于《普定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政策文件的解读
来源:普定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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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定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政策文件的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一)修订的背景

2022年7月26日,经普定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普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定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普府办发〔2022〕50号),该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我县防汛抗旱工作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原预案在指挥体系、应急响应启动条件、预警叫应等方面发生了变化,预案已达到修订条件。为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在充分调研和汲取历年来防汛救灾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我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二)编制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抗旱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贵州省汛期强降雨防范应对“五有”工作机制》《安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顺市灾害事故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框架指南(试行)》《安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普定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主要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及时有效应对、处置本县可能发生和已发生的水旱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包括暴雨洪涝、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城市(镇)内涝、干旱灾害以及堰塞湖、水库(水电站)溃坝、汛期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等。

四、《普定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的内容

预案共分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第二部分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包括县级层面指挥机构、乡镇(街道)指挥机构、基层防汛抗旱组织机构第三部分监测预警预报。包括了预警预报、预警预防行动。第四部分信息报告。包括信息接报处理、信息报送时限、信息内容和报送要求、信息发布管理等;第五部应急响应包括应急响应分级、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应急响应转变和终止;第六部分应急抢险救援。包括水利工程出险,山洪、地质灾害和堰塞湖险情,城市严重内涝,重要基础设施损毁,干旱灾害;第七部分善后处置与调查评估。包括善后处置与恢复重建、调查与评估;第八部分应急准备包括组织准备、风险隐患管控准备、预案准备、应急避险安置准备、应急队伍准备、应急物资准备、救灾救助准备经费保障技术信息保障宣传与培训第九部分附则。包括预案管理、责任与奖惩、预案解释、预案实施。

五、名词术语解释

1.暴雨:连续24小时累计降水量50毫米以上的降水。按其降水强度分为三个等级,即24小时降水量为50~99.9毫米称“暴雨”、100~199.9毫米为“大暴雨”、200毫米以上称“特大暴雨”。

2.洪水:洪水是暴雨、急剧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泊水量迅速增加,或者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

(1)水文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为小洪水;

(2)水文要素重现期大于等于5年,小于20年的洪水,为中等洪水;

(3)水文要素重现期为大于等于20年,小于50年的洪水,为大洪水;

(4)水文要素重现期大于等于50年以上的洪水,为特大洪水。

3.干旱灾害: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农业、生活用水短缺,并对生产、生活和生态造成一定危害的事件。我国将干旱分为气象干旱、农业干旱、水文干旱、社会经济干旱。

4.山洪、地质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5.城市内涝:指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内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6.突发险情: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函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7.突发灾情:指由于河湖水泛滥或山洪泥石流滑坡导致人员伤亡、城镇被淹、人员被困、基础设施被毁坏或水域污染导致城乡居民供水危机的情况。

8.紧急防洪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洪期。在紧急防洪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动用相关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调动有关人员,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并由地方政府对林木经营者进行补偿,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进行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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