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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893578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6-14
  • 文  号:
  • 普府办发〔2024〕24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普府办发〔2024〕24号 普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定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普府办发〔2024〕24号 普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定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字号:


普府办发〔2024〕24号

普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定县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普定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准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普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普定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

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持续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责任。

二、治理重点及任务分工

(一)源头治理产品质量问题

1.贯彻落实国家产业领域政策。工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相关产业政策,指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通过差异化监管措施带动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水平整体提升,2024年底前指导生产企业对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等完成申报“正面清单”目录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生产,要提高对车速限制、整车质量、蓄电池及充电器电气安全性能等重点项目监督抽查频次,抽查结果及时函告相关行业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

2.强化认证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和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依法查处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认证要求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避免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辆流入市场,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市场监管、工信和公安部门要共享通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以及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牵头)

(二)着力整治市场流通领域违法违规问题

3.加强销售环节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双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销售环节的摸底排查和执法检查,摸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底数,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严禁电动自行车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市场监管、工信部门要督促生产单位和有关销售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及时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2024年8月底前完成全面核查;采取函告、通报等方式,及时将发现的外地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问题线索,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2024年底前重点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工信(商务)和公安部门要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省内电商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并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

4.强化非法改装整治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整治,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改造蓄电池槽盒、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等行为,2024年8月底前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行为并持续推进。交管部门处理违法行驶电动自行车,应同步核查车辆是否违法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依法查处驾驶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8月底前集中查处,曝光一批并持续推进。督促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即时配送企业,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2024年8月底前完成。(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牵头)

5.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市场监管、工信部门要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依法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假冒伪劣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假冒伪劣产品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行刑衔接,对假冒伪劣产品深挖制假售假源头,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三)持续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6.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落实。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上牌管理,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严格按照《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上道路行驶;严格车辆登记管理,规范录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车架号、CCC认证证书编号等信息,通过全国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电动自行车认证查询功能校验CCC认证信息,严禁为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获CCC认证电动自行车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蓄电池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后,要及时将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项目,比对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蓄电池识别代码信息,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规范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年检工作,同步查验车辆是否违法实施改装,对违法实施改装的,一律不予年检通过,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牵头)

7.持续加强路面安全管控工作。交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未按规定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和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等严重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通行秩序。要严查行驶速度明显超出25公里/小时的电动自行车,严厉打击一批利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参与“飙车”的违法犯罪,2025年底前完成。结合各地实际,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牵头)

(四)加快解决停放充电设施不足问题

8.推进新建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停放充电设施。2024年7月底前,自然资源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住建、工信部门结合“15分钟社区生活圈”,利用商业区、城市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充电场所,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9.加快完善既有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要在2024年6月底前,明确在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的相关手续,住宅小区、公共建筑、自建房集中区域因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简易程序办理。住建部门要指导各地对物业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数量及充电设施情况进行摸排,分类建立清单台账,摸清充电需求,测算充电设施建设数量。2024年8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要对属地住宅小区、公共建筑、自建房集中区域制定充电设施增建计划,明确年度任务,并同步纳入政府民生实事和城市更新行动,落实资金渠道。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协调自建房集中区域、无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的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消防部门要督促县消安委会成员单位推动行业系统领域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工信、供电部门要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纳入电力服务保障事项,对已经直供到户的居住区规范受理报装申请,保障集中充电设施接电;积极回应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户用电安全服务需求,加强电气安全技术指导,对发现的用电安全隐患,指导用户制定整改方案,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监督整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供电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参与)

10.降低群众充电成本。发展改革部门要规范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督促指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电费+服务费”合理确定充电收费标准。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要鼓励国有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财政、供电部门要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倡导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自建充电设施,或者与第三方合作运营时不收取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收入分成等方式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市场监管、供电部门要督促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严禁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2024年底前开展一次违规收费整治并持续推进。(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局配合)

(五)突出整治违规违法停放充电问题

11.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消防部门要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制定下发的建筑架空层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标准,2024年6月底前,组织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所、物业管理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明确架空层使用管理检查要求,全面摸清辖区架空层底数情况;组织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召开警示约谈会议,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督促按照要求加强架空层日常使用管理和夜间巡查检查,规范车辆分组停放、增加消防设施、完善防火分隔,加强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在充电部位张贴安全警示标志。2024年8月底前,消防、住建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对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架空层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架空层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的,依法责令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采取临时物理分隔等措施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架空层,并合理设置临时停放区域。(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12.依法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地要聚焦高层建筑、老旧小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联合检查,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依法查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履行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职责情况。消防部门要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以及居家等室内场所飞线充电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在室外飞线充电的,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对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对个人加强劝导,利用典型事故案例讲清利害关系和法律责任。公安部门要强化派出所防火职责,指导派出所配合消防、应急等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管。住建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协助处理。未设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小区,所在乡镇(街道)应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2024年8月底前完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配合)

13.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市场监管、消防部门牵头,住建部门配合按照相关指导意见,鼓励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施监控;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2025年底前完成。在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问题突出的住宅小区积极推进电梯加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鼓励采取“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入户”行为进行动态监控。(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14.依法督促配送平台、快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市场监管、邮政管理部门牵头,消防部门配合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购买非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进一步优化改进平台算法,对配送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对责任人和管理人集中警示约谈,强化骑手通行安全和车辆停放充电安全教育。市场监管、邮政管理部门牵头,交管部门配合指导外卖、快递企业对快递员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排查清理,落实超标车辆更换,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保障骑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2024年8月底前完成。(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警大队配合)

(六)推进破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拆解回收问题

15.推行以旧换新政策。工信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细化支持政策,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2024年8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16.强化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拆解、回收管理。工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推动健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制度,明确细化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的规定要求和贯彻落实标准规范,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工信(商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拆解回收过程的安全管控。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规范有序开展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梯次利用,切实提高梯次产品质量,有效防范使用废旧电芯等从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对从事收集、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经营活动单位许可的监督管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

(七)逐步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17.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配合)

18.强化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充分运用“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成立多部门参加的调查组,全面调查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的违法违规线索,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从严追究事故责任。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县工作专班),由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普定供电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县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县消防救援大队,视情集中办公,统筹解决整治行动中的突出问题,共同开展调度会商、督导检查、通报等重点工作。

(二)压实工作职责。按照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县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方案任务分工,制定本行业行动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完成时限,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加强对本行业部门的监督指导,推动各项任务目标落地见效。

(三)加强工作督导。各有关部门要把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纳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同步推进,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约谈等工作机制。县级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纳入全县高质量考核内容,由县工作专班对各单位工作成效开展年度评估。县工作专班加强对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亡人和有影响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责处理。

2024年6月15日前,县工作专班部门单位将专班工作人员名单报县工作专班办公室(县消防救援大队);自2024年6月起,每月20日前,请各部门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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