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普定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普定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5月27日
普定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普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普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普定县防灾减灾救灾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县级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普定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普定县区域内遭受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普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县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相关日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2.2 普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乡镇(街道)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级、市级、县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普定县防灾减灾救灾专家组
自然灾害防治方面的专家统一纳入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的应急处置专家库,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和定期更新。当发生自然灾害且必要时,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职责:(1)参与制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方案,为现场救援提供技术支持;(2)参与会商研判自然灾害的演变趋势,提出应对解决的技术措施;(3)协助开展自然灾害防范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在灾害评估、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3.1 预警信息
气象、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危害程度,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 准备措施
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涉灾乡镇(街道)按照国家、省、市、县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各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大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县委和县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省应急厅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各乡镇(街道)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各乡镇(街道)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和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由县应急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组织各乡镇(街道)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针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重到轻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县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紧急避险转移3万人以上,或一乡镇(街道)紧急避险转移2万人以上;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60户或1080间以上;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
(二)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响应启动后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5.1.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县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统计行业部门受灾情况,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争取中央、省级、市级救灾资金,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及时争取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级、市级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协调调派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等各类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财政局督促县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武警县中队等有关单位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县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普定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其他部门依职责做好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发展改革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县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4人以上9人以下;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2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紧急避险转移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或一乡镇(街道)紧急避险转移1.2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20户或360间以上、360户或1080间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二)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普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响应启动后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5.2.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统计行业部门受灾情况,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争取中央、省级、市级救灾资金,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及时争取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级、市级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协调调派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等全县各类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财政局督促县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武警县中队等有关单位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财政局督促县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普定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县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3人;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4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3.紧急避险转移1.2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或一乡镇(街道)紧急避险转移0.4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户或180间以上、120户或360间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二)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响应启动后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5.3.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统计行业部门受灾情况,按要求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争取中央、省级、市级救灾资金,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及时争取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级、市级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协调调派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等各类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武警县中队等有关单位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普定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县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2人;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2万人以上0.4万人以下;
3.紧急避险转移0.4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或一乡镇(街道)紧急避险转移0.2万人以上0.4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户或60间以上、60户或180间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二)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响应启动后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5.4.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统计行业部门受灾情况,按要求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争取中央、省级、市级救灾资金,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及时争取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级、市级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协调调派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等各类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武警县中队等有关单位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的乡镇(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三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级针对我县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县级应立即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各乡镇(街道)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有关救助标准和规范提供资金支持,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普定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发放指导工作。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级应急管理局。
6.2.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县应急管理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等围绕县人民政府安排部署抓好落实。
6.3.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乡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各乡镇(街道)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报送至县应急管理部门,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共同制定全县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根据各乡镇(街道)报送的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向上申请救助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匹配县级财政资金,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3.5 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并根据需求情况向上申请物资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发改、财政、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指导下,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用于组织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争取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级、市级预算内投资。
7.1.4 县各有关涉灾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县级储备仓储资源,完善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储条件、设施设备和功能,做好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库扩建项目申报;各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县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灾害特点、风险等级,向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前置本部门储备救灾物资。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应参照中央、省级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区域本部门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
7.2.4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发展改革局健全县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通信网络管理,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并向上传递。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有关部门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工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充分利用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普定县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引入智能救援技术,学习掌握灾害现场三维建模技术,优化救援路线规划,整合地质、气象、建筑建构数据,辅助动态决策。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局应结合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本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8.3.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11月1日印发的《普定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普定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表
事件分级 |
县级启动条件 |
一级 |
(一)县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
二级 |
(一)县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
三级 |
(一)县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
四级 |
(一)县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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