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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370585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7-11
  • 文  号:
  • 普府办发〔2025〕21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普府办发〔2025〕21号 普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普府办发〔2025〕21号 普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普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普府办发〔2025〕21号

普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普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工作部门:

《普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7月10日      

普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修订)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班

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班办公室

3.监测预警

3.1 监测与预报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会商

3.4 预警发布

3.5 预警解除与调整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响应程序

4.4 指挥与协调

4.5 应急响应措施

4.6 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4.7 信息公开与报送

5.监督与检查

5.1 应急监督检查

5.2 公众监督

6.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7.2 监测及预警能力保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4 经费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8.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8.2 预案培训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管理与修订

8.5 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落实《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普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4〕9号)、《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黔府发〔2024〕44号)、《安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安府办函〔2025〕6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普定县行政区内的重污染天气以及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涉及普定县的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处置应对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

(1)因细颗粒物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

(2)因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源的日常监管。

(3)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况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预案体系

普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普定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统领普定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是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包括本预案、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的其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各相关部门制定的各类《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和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切实预防  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气象、生态环境等部门紧密配合,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加强分析研判,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根据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实行差异化管控措施。

(3)属地管理,统一领导。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由普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班统一指导,根据环境质量由当地政府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与县气象局密切关注普定县辖区内各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数据及气象情况,及时掌握、预警空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4)部门联动,分工协作。完善以县政府为主线,县政府各部门资源共享的信息网络。加强分工协作,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5)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宣传引导,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6)依法监管,杜绝隐患。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及相关污染治理规划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全面实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和措施,依法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到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隐患。

(7)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普定县东临西秀区、开发区、平坝区,西靠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连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北接毕节市的织金县,需同邻近区域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调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

为高效推进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县人民政府组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负责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协同开展跨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专班由县人民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县人民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县应急局、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动态增补其他单位负责人加入专班。县专班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县应急局:负责协调调动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2)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或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预警信息,与县气象局针对重污染天气状况进行会商,提出预警建议;负责向专班传递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相关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增加环境执法检查频次,监督重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和达标排放;督促全县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业主落实污染控制措施;配合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监督各企业落实企业停产、限产、错峰生产等应急响应措施,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3)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负责舆情监控工作;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公众号等及时发布相关重污染天气防护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4)县教育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本县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或者停课等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的健康防护。

(5)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导检查工业企业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限产、停产措施;负责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业节能、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进行督导检查。负责落实全县加油站、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全部正常运行的措施;负责砂石等来料加工企业扬尘污染管控,依法取缔和关停非法生产经营和不履行扬尘污染治理义务的砂石来料加工企业;严把燃油品质关,严禁销售不合格油品。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加大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供应。

(6)县公安局:负责落实禁放烟花爆竹的措施,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户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和对受影响区域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辖区内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疏通工作,负责对辖区内高速公路道口管控,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在不同预警等级时采取相应交通管制和车辆限行措施。

(7)县民政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督促全县养老机构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协助卫健等相关部门做好老年人的健康防护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统筹和拨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砂石土矿山的应急响应措施。

(10)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职权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监督和落实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主要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对在县城范围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焚烧污染等烟尘和恶臭污染,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等行为,实施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不同预警等级时提高道路清扫、洒水频次,做好责任范围内(城区主干道)的道路管养维护监督工作,督促市政部门及时消除主干道上的露土和堆土。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公共交通力量,加大公共交通运载能力,制定交通运力调度方案。

(12)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秸秆禁烧督导工作和指导各乡镇(街道)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13)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期间医疗诊治的应急演练,提高医疗机构的应急能力;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针对可能引发的疾病做好接诊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1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相关部门对重点区域内餐饮油烟单位进行检查。

(15)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预警情况下控制旅游交通运输量,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旅游安全、旅游活动组织等工作,做好游客健康防护及相关宣传工作,减少重污染天气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体育活动的审批。

(16)县气象局: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配合做好城市环境气象预报,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对污染天气治理工作要求,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污染防治工作。

(17)县供电局:在预警情况下负责电网运行方式调配,组织协调电力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专班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班办公室

县专班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简称“县应急办”),设于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内,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分管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县专班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应急响应和事后评估管理工作。

(3)应急期间,及时向县专班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县专班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县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 县应急办机构设置

县应急办设立5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预警工作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和专家咨询会商组,5个工作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2 县应急办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委宣传部等

主要职责:

①牵头承办县专班的日常工作。

②起草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文件,发布普定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及预警终止的信息,草拟并发布新闻通稿。

③负责信息汇总,总体协调并指挥相关部门开展宣传工作,协调开展各组工作。

④开展应急措施评估,汇总上报开展重污染应急处置的情况。

⑤负责对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所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的审批。

⑥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及行政效能的监督和检查,对重污染天气工作进行考核问责,对应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2)预警工作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

主要职责:

①负责应急监测队伍的建设和能力的提高。

②负责向专班提供环境质量现状数据、预测数据和天气趋势预报。

③根据应急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并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大气污染情况,提出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的建议。

④建立会商研判机制,会同专家组及时分析污染趋势,确定预警等级,向专班领导汇报,并通报综合协调组。

(3)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成员单位: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专班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级别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供电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配及应急监测、应急处置队伍所需装备的采购和调配;应急人力资源和通信与信息保障;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5)专家咨询会商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成 员:市县有关大气污染控制、环境监测、气象预测、危险化学品、公共卫生、水文地质、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地质灾害等相关行业的专家

主要职责:

①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预测结果和天气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和判断,向专班提出可能或已经发生的重污染天气事件的严重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以及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②密切监测和掌控全县所有污染物排放源及其污染影响的动态。

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④指导相关部门编写重污染天气事件分析总结报告。

⑤根据每次重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结果及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为专班做出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与预报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加强信息共享,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日常监测,每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

3.2 预警分级

统一以 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以连续 24 小时(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 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 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 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 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3 预警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和县气象局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会商分析工作。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

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县专班提出预警建议。应急响应期间,密切跟踪污染态势,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邀请县专班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

3.4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由县应急办具体落实。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黄色预警经县专班指挥长同意后,由县专班副指挥长、县专班办公室主任签发;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专班指挥长审核签发。

预警信息应包括预警级别、首要污染物、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响应措施等内容。

预警信息通过相关责任部门和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络网,以文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并向社会发布,由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单位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通过县人民政府官网、政务微博、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提示。

3.5 预警解除与调整

在预警信息发布后,有效期内,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县应急办应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 36 小时的,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 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发布后,由县应急办按县专班的指令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县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一厂一策”方案采取相对应的应急措施。当启动Ⅱ级、Ⅰ级响应时,县专班应派出现场工作组对各乡镇(街道)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查。

4.3 响应程序

县专班各相关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 2 小时内,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响应专项方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综合协调组、专家咨询会商组、预警工作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县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咨询会商组、预警工作组等小组对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趋势等进行会商,及时指导优化调整应对措施。形成应急响应建议上报县专班,县专班根据建议下达应急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指令,并由县应急办统一发布。

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实施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在当日17:00 前将书面请示报县应急办,经县应急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暂缓实施。

4.4 指挥与协调

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县专班负责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Ⅲ级响应现场负责人为副指挥长,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由综合协调组负责实施。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现场负责人为指挥长,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由副指挥长和综合协调组负责实施。

4.5 应急响应措施

4.5.1 总体要求

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涉气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明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根据市级要求完成应急减排清单更新工作,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保障类、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达到 A 级或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5.2 应急减排比例

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 10%、20%和 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5.3 Ш级响应措施

4.5.3.1 健康防护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等相关单位向受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发布自我防护措施:提示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对不可避免的出行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如不可避免出行,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室外工作、执勤、作业等人员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5.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5.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应对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全县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企业“一厂一策”实施应急响应。

(2)扬尘应对措施

道路扬尘应对措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到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洒水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并安排专人进行巡回保洁,确保路面、道牙无积尘积灰;洒水保洁范围增加到全县建成区,确保做到保湿不起尘,确保路面、道牙无积尘积灰;加大特种喷雾作业车持续作业时间频次和作业范围;主城区以内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停止运输;缩短垃圾清运车运输时间。

施工扬尘应对措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项目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组对全县施工工地进行巡查,凡达不到绿色文明施工及防尘工作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改,对大型工地安排监管人员驻工地监督;重点区域内停止一切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每2小时洒水1次,每天至少洒水4 次,全天保持裸露地面湿润;建筑施工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场所内原有施工作业面和裸露地面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以及洒水等抑尘措施,对没有抑尘措施的建筑施工车辆和建筑工地,一律停止运输和施工。

其他扬尘应对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3)移动源应对措施

县公安局和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全县范围内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严查脏车、冒黑烟车进城。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全县油罐车统一进行排查,对未完成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及验收工作的油罐车禁止上路行驶。

(4)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

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活动,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

(5)其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5.4 Ⅱ级响应措施

4.5.4.1 健康防护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肺病、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暂停户外运动,确需外出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出行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县教育局负责停止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体育课、集体操、跑步等户外运动,延期举行体育考试和运动会等;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健康防护。

县民政局负责督导全县养老机构采取防护措施,协助卫健等相关部门做好老年人的健康防护。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督导各医疗机构做好易发、多发疾病的诊疗工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减少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体育活动的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协调预警情况下控制旅游交通运输量,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旅游安全、旅游活动组织等工作,做好游客健康防护及相关宣传工作。

4.5.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引导、鼓励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 吨以下燃煤锅炉,玻璃企业窑炉,有色冶炼窑炉等暂停运行;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暂停开放城市景观灯光,缩短城市路灯开启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时间。

4.5.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应对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全县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企业“一厂一策”实施应急响应。

(2)扬尘应对措施

道路扬尘应对措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到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洒水并进行机械化清扫 3 次以上,全天保持裸露地面湿润,不能因刮风、上料运输等原因产生扬尘污染,并安排专人进行巡回保洁,

确保路面、道牙无积尘积灰;洒水保洁范围增加到全县建成区,确保做到保湿不起尘,确保路面、道牙无积尘积灰;加大特种喷雾作业车持续作业时间频次和作业范围;主城区以内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停止运输;缩短垃圾清运车运输时间。

施工扬尘应对措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项目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组对全县工地进行巡查,凡达不到绿色文明施工及防尘工作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改,对大型工地安排监管人员驻工地监督;重点区域内停止一切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每 2 小时洒水 1 次,每天至少洒水 6 次,全天保持裸露地面湿润;建筑施工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场所内原有施工作业面和裸露地面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以及洒水等抑尘措施,对没有抑尘措施的建筑施工车辆和建筑工地,一律停止运输和施工。

其他扬尘应对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3)移动源应对措施

县公安局和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全县范围内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对主城区部分城市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柴油车辆通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 15%;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 10 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全县油罐车统一进行排查,对未完成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及验收工作的油罐车禁止上路行驶。

(4)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

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活动,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

(5)其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5.5 Ⅰ级响应措施

4.5.5.1 健康防护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肺病、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暂停户外运动;一般人群暂停活动,如不可避免出行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县教育局负责提出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临时停课建议。

县民政局负责督导全县养老机构采取防护措施,协助卫健等相关部门做好老年人的健康防护。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 小时值班。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减少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体育活动的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协调预警情况下控制旅游交通运输量,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旅游安全、旅游活动组织等工作,做好游客健康防护及相关宣传工作。

4.5.5.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落实Ⅱ级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县气象局指导,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当地政府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重污染天气危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后可采取弹性工作制,企业可自主决定弹性工作制。

4.5.5.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应对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全县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企业“一厂一策”实施应急响应。

(2)扬尘应对措施

道路扬尘应对措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到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进行机械化清扫 4 次以上,同时采取全天保持裸露地面湿润,不能因刮风、上料、运输等原因产生扬尘污染,并安排专人进行巡回保洁,确保路面、道牙无积尘积灰;洒水保洁范围增加到全县建成区,确保做到保湿不起尘,确保路面、道牙无积尘积灰;加大特种喷雾作业车持续作业时间频次和作业范围;建成区内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同时在各城区进城路口管控进城的渣土运输车辆,禁止驶入城区;缩短垃圾清运车运输时间;加强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力度。

(3)施工扬尘应对措施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项目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组对全县工地进行巡查,凡达不到绿色文明施工及防尘工作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改,对普定县大型工地安排监管人员驻工地监督;重点区域内停止一切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每 2 小时洒水 1 次,每天至少洒水 8 次,全天保持裸露地面湿润,不能因刮风、上料、运输等原因产生扬尘污染;建筑施工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场所内原有施工作业面和裸露地面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以及洒水等抑尘措施,对没有抑尘措施的建筑施工车辆和建筑工地,一律停止施工和运输。

(4)移动源应对措施

县专班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和县住建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强化交通保畅工作,对主城区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禁止柴油车辆通行。严查脏车、冒黑烟车进城,并利用各入城禁货卡点做好大型货运车辆的劝返工作,对违反限行规定驶入中心城区车辆进行严厉查处。

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全县油罐车统一进行排查,对未完成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及验收工作的油罐车禁止上路行驶。

(5)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

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活动,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

(6)其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6 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4.6.1 应急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准确性、针对性。

4.6.2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7 信息公开与报送

县应急办负责组织整个应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工作。预案发布后,应组织各新闻媒体、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县应急办应通过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含: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应急响应期间,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要向社会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县气象局要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应急响应期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在每天12:00前向县应急办报送前一天应急响应措施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

5 监督与检查

5.1 应急监督检查

在应急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5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降低建筑喷涂和粉刷、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禁止露天焚烧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 公众监督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建立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不力的进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6 总结评估

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2日内,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应急办。县应急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在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班。总结评估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应急响应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情况等,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监测预警、医护等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7.2 监测及预警能力保障

健全全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完善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专家委员会,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提高空气质量 72 小时预测准确率,尤其是重污染天气过程的预测准确率,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专班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和应急网络平台,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建立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 24 小时通信畅通。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和县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

7.4 经费保障

县级生态环境应急保障资金由县人民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县财政局要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好相关资金,支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应急管理以及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练等工作。

7.5 物资保障

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6 医疗卫生保障

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强化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能力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提高公众防范自救能力。

8.2 预案培训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各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应急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8.3 预案演练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编制预案演练方案,演练方案中应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及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8.4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应急办(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普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6版)》同时废止。

附件:1.普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普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3.普定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流程图


附件1



附件2       

普定县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图


附件3

普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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