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阵地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普定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普定烈士陵园、黄桶(马官)烈士陵园、白岩烈士陵园、马场烈士陵园、化处烈士陵园、坪上烈士陵园、补郎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予以公布。
一、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一)普定烈士陵园
以普定烈士陵园建设的围墙为基准划定保护红线,土地红线以内为普定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北至定南街道村(居、社区)集体土地,东至定南街道村(居、社区)集体土地,西至定南街道村(居、社区)集体土地,南至定南街道村(居、社区)集体土地,面积为4390.27平方米。(保护范围图见附件1)
(二)黄桶(马官)烈士陵园
以黄桶(马官)烈士陵园建设的围墙为基准划定保护红线,土地红线以内为黄桶(马官)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北至404县道,东至吴大选住宅,西至伍亚飞住宅、黄桶街道大兴村集体土地,南至黄桶街道大兴村集体土地,面积为1127.34平方米。(保护范围图见附件2)
(三)白岩烈士陵园
以白岩烈士陵园建设的围墙为基准划定保护红线,土地红线以内为白岩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北至白岩社区断桥村集体道路,东至白岩社区断桥村集体道路,西至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南至白岩社区集体土地,面积为1279.36平方米。(保护范围图见附件3)
(四)马场烈士陵园
以马场烈士陵园建设的围墙为基准划定保护红线,土地红线以内为马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北至马场镇马场社区大荒坡入烈士陵园小路,东至马场镇西堡社区集体土地,西至马场镇西堡社区集体土地,南至马场镇西堡社区集体土地,面积为1970.96平方米。(保护范围图见附件4)
(五)化处烈士陵园
以化处烈士陵园建设的围墙为基准划定保护红线,土地红线以内为化处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北至化处镇化处社区集体土地,东至化处镇化处社区集体土地,西至化处镇化处社区集体土地,南至化处镇化处社区集体土地,面积为940.87平方米。(保护范围图见附件5)
(六)坪上烈士陵园
以坪上烈士陵园建设的围墙为基准划定保护红线,土地红线以内为坪上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北至坪上镇坪上社区集体土地,东至坪上镇坪上社区集体土地,西至坪上镇坪上社区集体土地,南至坪上镇坪上社区集体土地,面积为1058.37平方米。(保护范围图见附件6)
(七)补郎烈士陵园
以补郎烈士陵园建设的围墙为基准划定保护红线,土地红线以内为补郎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北至内部道路,东至补郎苗族乡仓田村集体土地,西至补郎苗族乡仓田村集体土地,南至补郎苗族乡仓田村集体土地,面积为1003.02平方米。(保护范围图见附件7)
二、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普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普定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服务中心
三、保护内容
普定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黄桶(马官)烈士陵园、白岩烈士陵园、马场烈士陵园、化处烈士陵园、坪上烈士陵园、补郎烈士陵园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为未定级。保护内容为现有纪念碑、纪念广场、烈士墓群、英烈墙、文化墙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属于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普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普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普定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
2.黄桶(马官)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
3.白岩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
4.马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
5.化处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
6.坪上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
7.补郎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
附件1
普定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

附件2
黄桶(马官)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

附件3
白岩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

附件4
马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

附件5
化处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

附件6
坪上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

附件7
补郎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