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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权责清单三级四同参考目录(火灾事故调查)
来源: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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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权责清单三级四同参考目录(火灾事故调查)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其他

火灾事故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1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5条


1.管辖责任: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

2.调查责任: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3.统计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4.认定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5.复核责任: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6.处理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6、19、28、29、39、41


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大队领导、具体承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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