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 | 行政处罚 |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及经营者所售商品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五条,《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贵州省价格条例》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价格管理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申请作出答复; (三)制定或者调整列入听证项目的价格未举行听证会;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二十八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 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 | 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股 | |
2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拒不落实整改要求和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3、54、82、83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 县节能减排大队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 | 行政审批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15、68、69条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制,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13 、14、17、18、19条 | 节能减排大队 | 节能减排大队 |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4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行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材料、用能设备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6、7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区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6、72条 | 县节能减排监察大队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或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条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不正当的行为,以及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应由粮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6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不正当手段的行为,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应由粮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7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不正当的行为,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应由粮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8 | 行政处罚 | 对陈粮出库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四条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不正当的行为,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应由粮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9 | 行政审批 | 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修订)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粮食收购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省粮食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第二条 | 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流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窗口负责人 | |
10 | 行政审批 | 权限内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初步方案)、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4〕1423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4年修正);《贵州省建设项目投资超概算审批办法》(试行)。 |
1.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在规定期限内赂申请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4〕1423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4年修正);《贵州省建设项目投资超概算审批办法》(试行)。 | 投资和社会事业股、项目办、农经股、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
1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5〕22号》;《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4〕1423号);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项目备案机关应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同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备案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对于应备案而未申请备案的项目或虽然申请但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以及不接项目备案内容和要求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19条。 | 投资和社会事业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
12 | 其他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含外商)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投资主体第(三)项; 2.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全省发展改革委系统规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4﹞1423号)“国家和省规定由市(州)备案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 3.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本)的通知》(黔府发〔2015〕22号); 4.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第1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备案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2条; 《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11、12条 | 投资和社会事业股 |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
13 | 行政检查 |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和《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有关人员应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和《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 | 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股 | |
14 | 其他权力 | 县辖区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项目、涉企经营服务项目价格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三条 、第六条,《贵州省定价目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
《贵州省价格条例》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价格管理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申请作出答复; (三)制定或者调整列入听证项目的价格未举行听证会;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二十八条。 | 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 | 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股 | |
15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报备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6、7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6、72条 | 县节能节能减排大队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6 | 行政处罚 | 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或拒不配合调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6条、《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5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6条,《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5、58条 | 县节能减排大队 | 县发改局法人及分管领导、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7 | 行政处罚 | 对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降低节能标准、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将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6条、《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5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68条 | 县节能减排大队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8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不正当的行为,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应由粮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1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行为,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应由粮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普定县发展和改革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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