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市监处字〔2021〕 065号
当事人: 普定县广缘化妆品店
联系地址:普定县化处镇化处村空山路104-1号
2021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普定县广缘化妆品店开展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时发现该店高姿匀净透亮乳、伊丽雪颜清颜净痘精华液、贝瑞娜美白祛斑面膜等化妆品无价格标签,未标注商品的销售价格,其行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于当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店在普定县化处镇化处村空山路104-1号从事化妆品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时发现,该店高姿匀净透亮乳、伊丽雪颜清颜净痘精华液、贝瑞娜美白祛斑面膜等化妆品无价格标签,未标注商品的销售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圆整(¥3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没款(账号:235401000120110003505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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