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市监处罚〔2022〕65号
当事人:普定县茗峰茶行
2022年6月24日,我局联合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普定县公安局及普定县农业农村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在辖区内开展“朵贝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专项检查。依法对普定县茗峰茶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内摆放茶叶及茶叶包装盒,一是袋装茶叶普定特产朵贝贡茶高级绿茶,包装袋上标注的标识为:普定县XXX特产有限公司生产,数量5袋,未标注净含量,现场称重250g/袋,生产许可证号:皖XK16-204-00XXX。二是袋装普定特产朵贝贡茶高级绿茶,数量2袋,未标注净含量,现场称重250g/袋,普定县XXX特产有限公司生产,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及食品相关标识。三是普定特产朵贝贡茶大包装盒27个,标注普定县XXX特产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以100元的价格从贵阳花果园一印刷厂购买了普定特产朵贝贡茶高级绿茶包装袋8个(其中6个包装袋上标注的标识为:普定县XXX特产有限公司生产,生产许可证号:皖XK16-204-00XXX;另外2个包装袋上标注的标识为:普定县XXX特产有限公司生产,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及食品相关标识);普定特产朵贝贡茶大包装盒28个(其中破损1个),标注普定县XXX特产有限公司。当事人将购买的上述包装袋、包装盒用于包装其店内销售的散装茶叶。标注有生产许可证的普定特产朵贝贡茶高级绿茶进货价为每500克16元(即8元/袋,每袋净含量250g),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的普定特产朵贝贡茶高级绿茶进货价为每500克25元(即12.5元/袋,每袋净含量250g)。标注生产许可证的普定特产朵贝贡茶高级绿茶销售价为16元/袋(净含量250克);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的普定特产朵贝贡茶高级绿茶销售价为25元/袋(净含量250克)。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1袋普定特产朵贝贡茶高级绿茶(有生产许可证的),销售价为16元/袋。货值金额146元,违法所得7.4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及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构成“冒用厂名、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冒用厂名,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普定特产朵贝贡茶高级绿茶7袋(有生产许可证的5袋,没有生产许可证的2袋)、普定特产朵贝贡茶大包装盒27个;
二、罚款人民币叁拾陆元伍角(¥36.50);
三、没收违法所得柒元肆角(¥7.40)。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