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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行政许可登记听证告知书 普市监撤冒告字〔2024〕1号
来源: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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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行政许可登记听证告知书

普市监撤冒告字〔20241号


被许可人:安顺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0422MA6HLT891J

法定代表人:韩晓燕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穿洞街道文昌路普定工商业联合会办公楼一楼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室内装饰装潢;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安装材料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土石方工程

登记机关: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状态:异常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7月28日,我局接到申请人张亚玲关于身份被冒用登记注册撤销书面申请书,申请撤销股东及监事的冒名登记,我局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调查程序,依法开展调查。

经查,被许可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未见开展经营活动的痕迹,且执法人员现场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的现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韩晓燕、登记代理人王天义均无法取得联系电话联系当事人财务人员陈宽,接电话人说不是陈宽,不是财务人员,也不认识张亚玲这个人,不予配合调查。电话联系了原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朱国胜,执法人员请朱国胜到我局协助调查,其拒绝,但是在电话里说了安顺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虚假登记,公司办理后实际上没有运营过。2024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存在虚假(冒名)登记的登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截止2024年9月26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和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我局2019年4月3日核准的安顺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2019年9月23日核准的变更登记

因无法向被许可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联系人:马晓峰张沐鸢  联系电话:0851-38222479


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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