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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 送达公告
来源: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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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

送达公告

本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安顺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普市监撤登〔2024〕1号《撤销市场主体行局冒名登记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经查,被许可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未见开展经营活动的痕迹,且执法人员现场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的现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韩晓燕、登记代理人王天义均无法取得联系,电话联系当事人财务人员陈宽,接电话人说不是陈宽,不是财务人员,也不认识张亚玲这个人,不予配合调查。电话联系了原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朱国胜,执法人员请朱国胜到我局协助调查,其拒绝,但是在电话里说了安顺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虚假登记,公司办理后实际上没有运营过。2024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存在虚假(冒名)登记的登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截止2024年9月26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我局2019年4月3日核准的安顺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2019年9月23日核准的变更登记。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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