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市监撤登字〔2024〕1号
当事人:安顺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0422MA6HLT891J
法定代表人:韩晓燕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室内装饰装潢;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安装材料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土石方工程
登记机关: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状态:异常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7月28日,我局接到申请人张亚玲关于身份被冒用登记注册撤销书面申请书,申请撤销股东及监事的冒名登记。我局依法受理后,依法依规对申请人反映的事实开展调查核实。
经查,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未见开展经营活动的痕迹,且执法人员现场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的现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韩晓燕、登记代理人王天义均无法取得联系,电话联系当事人财务人员陈宽,接电话人说不是陈宽,不是财务人员,也不认识张亚玲这个人,不予配合调查。电话联系了原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朱国胜,执法人员请朱国胜到我局协助调查,其拒绝,但是在电话里说了安顺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虚假登记,公司办理后实际上没有运营过。2024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存在虚假(冒名)登记的登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截止2024年9月26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
2024年10月22日,本局在普定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普定县市场监管局公示栏内及公司注册登记地址以“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普市监撤冒告字〔2024〕1 号《撤销市场主体行政许可登记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已超过了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时限,本局认为,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我局2019年4月3日核准的安顺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2019年9月23日核准的变更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马晓峰 张沐鸢 联系电话:0851-38222479
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