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普定县菊香健康咨询服务中心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20422MAAK8H2Q9M
经营者:陈星
经营范围:健康咨询服务;化妆品、日用品零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登记机关: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状态:异常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9月10日,申请人陈星到普定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6日成为了普定县菊香健康咨询服务中心的经营者,要求撤销该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我局依法受理后,依法依规对申请人反映的事实开展调查核实。
经查,当事人2021年、2023年未依法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9月10日至11月20日期间,执法人员对普定县菊香健康咨询服务中心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未见该个体户开展经营活动的痕迹,也未发现普定县菊香健康咨询服务中心标识标牌及实际经营的痕迹。经向房东了解,房东称从未出租给他人开展经营活动,与陈星不认识。询问了普定县菊香健康咨询服务中心注册登记的委托代理人陈关敏,陈关敏表示当时是有人拿了陈星身份证件给她,她才拿去办理个体户设立登记,没有真正见到陈星本人,也不认识陈星,当时给他资料的人已经没有了联系方式。2024年9月10日,我局将当事人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了为期45日的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任何异议。
2024年12月27日,本局在普定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普定县市场监管局公示栏内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地址以“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普市监撤冒告字〔2024〕2 号《撤销市场主体行政许可登记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已超过了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时限,本局认为,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认为普定县菊香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我局2021年1月6日核准的普定县菊香健康咨询服务中心设立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贺娟 张沐鸢 联系电话:0851-38222479
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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