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
部门频道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 > 市场监管 > 产品质量
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决定书

送达公告

本局于2025年2月10日对当事人普定县菊香健康咨询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普市监撤登字〔2025〕1号《撤销市场主体行局冒名登记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经查,当事人2021年、2023年未依法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9月10日至11月20日期间执法人员对普定县菊香健康咨询服务中心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未见该个体户开展经营活动的痕迹,也未发现普定县菊香健康咨询服务中心标识标牌及实际经营的痕迹。经向房东了解,房东称从未出租给他人开展经营活动,与陈星不认识。询问了普定县菊香健康咨询服务中心注册登记的委托代理人陈关敏,陈关敏表示当时是有人拿了陈星身份证件给她,她才拿去办理个体户设立登记,没有真正见到陈星本人,也不认识陈星,当时给他资料的人已经没有了联系方式。2024年9月10日我局将当事人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了为期45日的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任何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所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我局2021年1月6日核准的普定县菊香健康咨询服务中心设立登记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