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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市监罚〔2024〕87号
来源: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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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202487

当事人:谢金萍                                           

住所(住址):普定县白岩镇大兴东        


2024年8月26日,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摆放有:1.标识为“茅台镇原味酒(贵鉴)”“衡赖1997酒”“应贵烧坊(30陈酿)酒”“糯高粱酒”、2.标识为“Free Flower,NINO spumantf dolce,orodotto da c.v.c.s.r.l,GARRINARA ITALIA,750ml ”的气泡酒,没有中文标签标识;3.标识为“专家品鉴酒(酱香型),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生产登记证号:ZF5203820271”成件的包装纸箱内有产品合格证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10.09.08,数量:4瓶(其中1瓶已开封)待售。

经查明:普定县拉格思便利店分别于2024年8月24日从大兴东对面韭黄村一家叫福缘食府的餐馆购进“茅台镇原味酒(贵鉴)”2瓶,进购价78元/瓶,销售价108元/瓶;“衡赖1997酒”2瓶,进货价108元/瓶,销售价138元/瓶;“应贵烧坊(30陈酿)酒”4瓶,进购价108元/瓶,销售价138元/瓶;“糯高粱酒”8瓶,进购价38元/瓶,销售价58元/瓶;2022年7月27日,转手购买原兴东便利店采购的“Free Flower ”的气泡酒3瓶、进购价为28元/瓶销售价为48元/瓶;于2023年5月份在茅台镇旅游的时候购买自当地的经营户的“专家品鉴酒(酱香型)”2件,1件6瓶,进购价为288元/件,销售价88元/瓶。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后,均未销售,其中仅有8瓶被当事人自己食用。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酒时,并未索取购进票据和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无法说明上述涉案食品的来源。

2024年9月10日,我局发函到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上述涉案食品的来源,2024年10月8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一、经我局询问调查,《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生产登记证号:ZF5203820271)是仁怀市陈应贵酿酒作坊小作坊登记证号,贵州省仁怀市陈应贵酿酒有限公司没有生产销售过贵局来函附件图片中的“专家品鉴酒(酱香型)”“糯高粱酒”“应贵烧坊(30陈酿)”“茅台镇原味酒(贵鉴)”产品;二、经我局询问调查,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怀桥酒厂未生产销售过贵局来函附件图片中的“衡赖1997”酒”。综上,“专家品鉴酒(酱香型)”“茅台镇原味酒(贵鉴)”“衡赖1997酒”“应贵烧坊(30陈酿)酒”“糯高粱酒”包装上标识的生产厂家均为虚假信息,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根据上述涉案食品的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004元,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外包装上标示有“仅供专家贵宾品鉴”的““专家品鉴酒(酱香型)”4瓶以及“专家品鉴酒(酱香型)”“茅台镇原味酒(贵鉴)”“衡赖1997酒”“应贵烧坊(30陈酿)酒”和“糯高粱酒”经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认定《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生产登记证号:ZF5203820271)是仁怀市陈应贵酿酒作坊小作坊登记证号,贵州省仁怀市陈应贵酿酒有限公司没有生产销售过“专家品鉴酒(酱香型)”“糯高粱酒”“应贵烧坊(30陈酿)”“茅台镇原味酒(贵鉴)”产品;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怀桥酒厂未生产销售过“衡赖1997”酒”,上述白酒的生产厂家均为虚假信息;当事人上述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白酒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Free Flower ”起泡酒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了未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悔改表现,案发后立即对店内待售食品进行自查清理,及时按我局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规范经营;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交代问题;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货值金额较小(共计2004元),经营过程中,并未产生交易,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影响较小。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配合情况等因素,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专家品鉴酒(酱香型)”4瓶,“Free Flower ”3瓶“茅台镇原味酒(贵鉴)”2瓶、“衡赖1997酒”2瓶、“应贵烧坊(30陈酿)酒”4瓶和“糯高粱酒”8瓶;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如对本告知书不服,可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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