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定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细化表) | |||||||||||||||
| 填报单位:普定县审计局 填报人:周国娜 联系方式:38220946 填报时间:2026年1月8日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 1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普定县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47、49、50、51、5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47、49、55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2、9、10、11、12、13、14、15、16、17、21、28条 | 《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根据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修正)第18、20、21条;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20、21、22、23、24条 |
|||||||||
| 2 | 发现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等违规行为,决定予以制止: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或冻结银行存款申请 | 行政强制 | 普定县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8,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61、62、6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2、55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3、28条 |
||||||||||
| 3 | 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制止无效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行政强制 | 普定县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8、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61、64条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4、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5条 | ||||||||||
| 4 | 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普定县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3、5、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4、35、36、37、39、40、41、49、50、51、54、55、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77、8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6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15、16、17、19、20、21、22、23、24、28、29、30、33、40、42、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第87、92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1、22、28条 |
《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第16、17、18、19、21条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2、15、16、17、18、20、24条 |
|||||||||
| 5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及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行政检查 | 普定县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2、3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6、27条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