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4〕18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
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 | ||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227854984855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恪锦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4年4月19日,普定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及普定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建设的位于普定县鸡场坡镇纳支村的 5700t/d 铅锌洗选矿生产线及配套尾矿库开展现场执法检查,2024年5月8日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7日晚,因该公司 5700t/d 铅锌洗选厂所在的鸡场坡镇纳支村降雨量较大,导致该洗选厂配套尾矿库排洪竖井沉淀池表皮砂(尾矿)随雨水冲刷到该尾矿库下方约160米处(与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吉利尾矿库库尾交界处)的山水池内,然后通过吉利尾矿库的排洪沟流入下游小溪内。对照《普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定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普府办发〔2023〕4号),该公司尾矿库发生废水泄漏事件属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但该公司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没有立即启动《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没有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法律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法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 | ||
处罚结果 |
对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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