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4〕63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
贵州西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22MAALW09P06 |
法定代表人 |
缪小飞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4年10月26日,普定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贵州西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美公司”)在普定县黄桶街道河柳村湾河组建设的造粒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并于2024年11月2日调查核实,发现西美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西美公司1条造粒生产线正在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等离子+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于运行状态,但光氧设备中有30根灯管因故障未运行。 西美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法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实施行政处罚贰万元整(¥20000.00)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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