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4〕75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安顺洪城建材有限公司 | ||
被处罚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22MA6GRNX458 |
法定代表人 |
陈玄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我局于2024年11月3日、2024年11月11日对安顺洪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3日,该公司年产40万吨石材生产线给料设备、破碎设备、筛分设备等处于生产状态,1台铲车正在上料,1台挖机正在进行破碎作业。但该生产线生产大棚棚顶喷淋设施未运行,生产大棚进出口大门未全关闭,产生的粉尘呈无组织排放状态。 安顺洪城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法律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法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对安顺洪城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 日期 |
2025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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