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4〕76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昆明林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02MA6P0JQ833 |
法定代表人 |
温林泉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4年11月6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林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位于普定县化处镇水母村小新寨建设的碎石加工生产线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并于2024年12月3日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6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建设的碎石加工生产线项目处于生产状态,生产大棚未密闭,大棚内破碎机、制砂机、振动筛和传输带等设备在运行,2个面砂出料口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安装的1台雾炮机未运行,生产大棚边沿、传输带及面砂出料口安装的喷淋设施未运行,厂区地面积尘严重,运输车辆在厂区行驶有明显扬尘且出厂未盖篷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并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对昆明林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5年1月21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