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5〕11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贵州省普定县美仪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22580688998K |
负责人 |
丁承科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4年12月12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联合对贵州省普定县美仪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于2025年1月21日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该公司2023年至2024年对车牌为贵Gxxx70、川Rxxx86、贵Axxx80、贵Gxxx82、贵Gxxx36、贵Gxxx68、贵Gxxx08的7辆柴油车开展检测时,擅自将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填小,导致上述7辆车涉及的8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最大轮边功率低于真实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但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加载减速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为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规定。 二是该公司2024年对车牌号为贵Gxxx70、贵Gxxx38、贵Axxx27、贵Gxxx20、贵Gxxx6A、贵Gxxx06、贵Bxxx52、贵Gxxx96、新Lxxx2B、贵Gxxx76、贵Fxxx53、贵Gxxx22、贵Gxxx98的13辆柴油车开展检测时,擅自将上述13辆车的检测方法由加载减速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13份,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在按附件BA进行检查时,如果发现受检车辆的车况太差,不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应对车辆进行维修后才能进行检测。对紧密型多驱动轴车辆,或全时四轮驱动车辆等不能按加载减速法进行试验的车辆可按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其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应按本标准进行排放检测。检测过程中如果发动机出现故障,使检测工作中止时,必须待排除故障后重新进行排放检测。”的规定。 三是该公司对上述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收取尾气检测费用2100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1.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 共计罚没人民币壹拾伍万贰仟壹佰元整(¥152100.00)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 日期 |
2025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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