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5〕19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普定县锦鑫重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被处罚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22MABMG7W66H |
法定代表人 |
沈学钧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5年4月11日及4月16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执法人员对普定县锦鑫重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高管村管小组张家大坝的养猪场(以下简称“该养猪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养猪场3号圈舍旁围墙外约10米处有褐色污水排出,周边耕地内有大量粪污沉淀物;离3号圈舍旁围墙外约100米下方的灌木丛中等地有褐色污水排放痕迹,2号和3号圈舍下方建有的蓝色铁皮盖顶的收集池内及该收集池周边有褐色积水。 普定县锦鑫重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根据《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对普定县锦鑫重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 日期 |
2025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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