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安环不予罚字〔2025〕7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不予罚字〔2025〕7号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670741203W |
法定代表人 |
张冰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矿”)在位于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补郎乡建设的贵州博鑫矿业有限公司普定县补郎乡东光煤矿(兼并重组)项目开展检查,并于2025年6月13日进行调查,查实该矿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矿于2022年11月在该矿主井工业场地过磅房后侧开始开工建设普定县东光煤矿洗选厂项目(以下简称“洗选厂项目”),因资金短缺持续建设至2023年7月后一直处于停建状态,截至2025年6月13日调查询问时,洗选厂项目已建成的设施有彩钢瓦生产大棚1个约3000平方米,煤炭洗选设备1套(该设备仅安装了大件零件,设备总体还未安装完成),2个水循环池,总投资额约611万元,因资金原因,该矿未委托第三方编制洗选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办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该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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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计算,应当对该矿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陆万肆仟元整(¥64000.00)。
鉴于该矿已于2023年7月自行停止建设洗选厂项目,且洗选厂项目未对周边群众造成影响及未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一、不予处罚清单:(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矿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6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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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对普定县东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免予行政处罚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64000.00)。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5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