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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安环罚字〔2025〕45号
来源: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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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安环罚字〔2025〕45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贵州博大包装有限公司

被处罚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422096451702U

经营者

陈庆明

2025年10月24日,安顺市25010轮次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贵州博大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 在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官镇太平村(普定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的年产9亿条编织袋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并向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移交了《安顺市25010轮次大气监督帮扶企业违法线索移交单》,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分别于2025年10月24日、2025年11月21日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年产9亿条编织袋建设项目于2025年10月24日10时10分左右出现瞬时停电,你公司恢复生产后未同步开启相应生产设备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安顺市25010轮次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于2025年10月24日14时38分进入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5号车间、6号车间的拉丝生产线以及7号车间腹膜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但上述生产线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均未运行。

贵州博大包装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计算,应当对贵州博大包装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治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

处罚结果

对贵州博大包装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治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

处罚单位名称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决定

日期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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