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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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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了《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系统具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种类或者事项进行梳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执法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组织论证、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实行动态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规范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履行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退役军人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裁量权基准》。

二、制定依据

《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包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裁量基准两个部分。

(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部分明确对违反安置政策规定、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等4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具体违法情节,给予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行政处罚,并规范了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二)关于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该部分明确了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行政检查的法定依据、工作职责、检查范围。一是行政确认,包括退役军人、人民警察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评定,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共2个事项。二是行政给付,包括烈士褒扬金的发放,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和丧葬补助费的发放,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发放,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共5个事项。三是行政检查,主要是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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