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体育执法部门行使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体育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程序正当原则;
(六)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频次;
(四)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六)违法所得数额;
(七)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免予行政处罚是指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四)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五)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要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作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定依据和裁量标准。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可按对应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或者高于该档次确定的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免予处罚情形,也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可以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开展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以及依法对有关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时,应当充分审查和考量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合法、适当,并做好相应的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体育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体育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适用同本办法同时印发的《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具体裁量标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是全省各级体育执法部门行使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性意见,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
第十八条 《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处罚裁量基准”栏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2年。
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序号 |
行政处罚名称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基准 |
1 |
对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等的行政处罚 |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不予处罚 |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违法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处罚 |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情形 |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 |
对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等的行政处罚 |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从重处罚 |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限制、禁止参加体育竞技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对违反规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不予处罚 |
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违法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对违反规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从轻处罚 |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组织体育赛事活动。 | ||||
3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不予处罚 |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违法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处罚 |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处实际损失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
一般情形 |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实际损失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3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从重处罚 |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处实际损失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4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不予处罚 |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违法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处罚 |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一般情形 |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对未经审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 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不予处罚 |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违法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对未经审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 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从轻处罚 |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政处罚 |
其他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不予处罚 |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违法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政处罚 |
其他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从轻处罚 |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 ||||
7 |
对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
《全民健身条例》 |
不予处罚 |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免予处罚。 | ||||
7 |
对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
《全民健身条例》 |
减轻处罚 |
违法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处罚 |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情形 |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6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8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免予处罚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免予处罚。 |
减轻处罚 |
违法情节轻微,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处罚 |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以下罚款。 | ||||
一般情形 |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9 |
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一)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彩票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违法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处罚 |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情形 |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9 |
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一)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彩票管理条例》 |
从重处罚 |
违法情节较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贵州省体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许可事项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省级)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条件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 (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 (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办材料 |
第七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 (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
(一)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决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 (五)制证: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发证:根据行政许可情况,向申请人颁发许可决定书。 |
行政许可时限 |
20个工作日(法定时效)。 |
行政许可证件及 有效期 |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 |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
受理地点: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许可事项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省、市、县三级)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
行政许可条件 |
1.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方面的要求; 2.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器材和设备;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办材料 |
1.临时占用体育场(馆)设施审批申请书; 2.临时占用体育场(馆)设施的规划和方案; 3.法人证。 |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
1.由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组织或个人提出许可申请并向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向申请人说明:逾期未补正则退回申请材料。 3.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4.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始结束日期。 |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
受理地点:贵州省、市(州)、县(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 监督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 公示网站:在贵州政务服务网站查询https://zwfw.guizhou.gov.cn。 |
许可事项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省、市、县三级)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
申办材料 |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
1.由举办者提出许可申请并向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向申请人说明:逾期未补正则退回申请材料。 3.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4.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时限 |
20个工作日(法定时效)。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
健身气功活动开始结束日期。 |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
受理地点:贵州省、市(州)、县(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 监督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 公示网站:在贵州政务服务网站查询https://zwfw.guizhou.gov.cn。 |
许可事项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省级)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并组织年检。 |
行政许可条件 |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
申办材料 |
1.申请书; 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3.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
1.由举办者提出许可申请并向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向申请人说明:逾期未补正则退回申请材料。 3.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4.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时限 |
20个工作日(法定时效)。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
长期有效,定期年检。 |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
受理地点: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 监督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 公示网站:在贵州政务服务网站查询https://zwfw.guizhou.gov.cn。 |
许可事项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省、市、县三级)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零五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事项可委托办理。 |
申办材料 |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
1.由经营者提出许可申请并向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向申请人说明:逾期未补正则退回申请材料。 3.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 4.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时限 |
30日内(法定时效)。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
高危体育项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
受理地点:贵州省、市(州)、县(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 监督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 公示网站:在贵州政务服务网站查询https://zwfw.guizhou.gov.cn。 |
许可事项 |
举办高危险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省、市、县三级)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零六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
行政许可条件 |
1.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2.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3.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
申办材料 |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 2.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3.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4.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5.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
1.由组织者提出许可申请并向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向申请人说明:逾期未补正则退回申请材料。 3.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 4.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时限 |
30日内(法定时效)。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
活动开始结束日期。 |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
受理地点:贵州省、市(州)、县(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 监督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 公示网站:在贵州政务服务网站查询https://zwfw.guizhou.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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