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普定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普定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办公地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文明路28号政府大院

办公时间:8:0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51-38222665

邮政编码:562100

政务微信号:贵州普定政务

政务微博号:普定政务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及范围

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的信息公开。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的信息公开。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发布的县人民政府信息:

(一)县人民政府“普府发”、“普府函”、“普府任”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普府办发”文件;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及解读情况;

(三)县人民政府重大活动;

(四)非涉密的县人民政府领导活动、讲话;

(五)非涉密的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内容;

(六)县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七)非涉密的县人民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八)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九)《政府公报》;

(十)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普定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aspd.gov.cn/,联系电话:0851-38222665)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发布和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二)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市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报告;

(三)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负责发布环境公告;

(四)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五)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人民政府的其他信息。

由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发布和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基本情况;

(二)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三)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执行情况;

(四)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五)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六)招商引资项目;

(七)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

(八)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九)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

(十一)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

(十二)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及结果;

(十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

(十五)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调整;

(十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以及公务员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七)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及调整情况;

(十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四、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以在本网站的依申请公开专栏网上申请,也可以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的书面申请中下载填写《普定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通过邮寄等方式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县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咨询电话:0851-38222665

通信地址:普定县文明路28号政府大院2楼总值班室

邮政编码:562100

电子邮箱:pdxzfb@163.com

咨询时间:8:0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正式受理机构为该机关的办公室。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或到相应的受理机关领取)。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网络、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进行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审查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申请内容不明确和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受理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内容明确和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的,受理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受理机关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收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通信地址:普定县文明路28号政府大院2楼总值班室

监督电话:0851-38222665

办公时间:8:0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传真号码:0851-38221461

邮政编码:56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