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公安局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前告知通告
经我局交警大队查明,丁世松等295名交通违法行为人于2024年度在我县辖区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因丁世松等295名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前往普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告仍未接受处理或者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其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进行通告告知。
从2025年2月21日至2025年2月27日止七日内,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向普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普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丁世松等295名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在30日内将相关证明或者手续提交普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逾期未提供的,将依法对所扣留的车辆进行处置。
特此通告
普定县公安局
2025年2月20日
(联系人:李警官,联系地址:普定县定南街道富强路52号(体育场斜对面)违法处理室;联系电话:0851—3822979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