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措施;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与分析工作。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和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按规定承担外国人来华工作有关事项。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参与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统筹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聘用及岗位管理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表彰制度。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政策;负责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规划,负责农民工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劳动争议、人事仲裁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统筹实施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有关案件。
(十)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工伤保险各项任务;组织拟订全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确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
(十一)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二)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放管服”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四)职责调整。
1.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县委组织部;
2.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下属单位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3.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职责划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4.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机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正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信访、安全保密、目标管理、财务和后勤保障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参与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编制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人力资源需求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预测分析,承担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与分析工作;承担全县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承担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并依法进行有效监督;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工资福利变动相关工作,承担干部职工考察、任免、调配、离退休人员工作;拟定本单位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工资调配管理股。实施事业单位工资规划和调控管理政策;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管理全县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承办全县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政策实施和工资统发工作;指导全县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协调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退休审批和提前退休手续办理工作。按规定承办全县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调配事宜;承办县人民政府有关干部任免事项;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政策;承担政府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贯彻执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负责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接收、保管、转递、统计、查(借)阅、安全保密、信息化、便捷化、科学规范化、专业化等管理工作。
(三)事业单位管理股。承担职称评审及管理工作,推行和强化执业资格制度和资格考试制度,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及相关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承办高级专家延聘工作;指导监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公开招聘、聘用及岗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公开招聘及聘用工作。
(四)就业促进股。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全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负责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的审批,并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中央驻普和县级单位主办或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推行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负责全县职业资格管理;监督实施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组织实施全县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开发、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全县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承办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等级考评相关工作。
(五)劳动关系与仲裁管理股。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实施指导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订立、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的审批;监督实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贯彻执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负责特殊工时制的监督;指导和监督企业落实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定发布全县企业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贯彻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综合管理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组织劳动监察机构检查用人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双方执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负责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备案审查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全县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人事仲裁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全县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争议、人事仲裁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及相关协调工作。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六)基金监督股。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县内相关案件。承担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拟订相关工作制度;拟订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完善县内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对县本级统筹管理单位职工退休和对提前退休人员进行审核。贯彻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和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指导、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划;拟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拟订全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全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纳入工伤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完善全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管理制度;组织做好全县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监督管理。
单位名称:普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851-38222086
监督电话:085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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