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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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业的管理工作职责,负责行业全面深化改革任务,执行行业法律法规,研究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研究制定行业相关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发展;通过信用体系建设等不断提升行业监管水平。

(二)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规范管理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行业资质等工作;负责商品房准入工作;开展全县房屋租赁市场和登记备案等工作;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全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开展全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研究制定城镇低收入群体和特殊群体的住房保障措施,不断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体系,建立全面、公平、可持续的住房保障机制;确保住房保障资金安全运行,落实好县级公(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

(四)负责推进全县建筑业发展工作,开展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招标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指导和管理建筑行业有关资质,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墙体材料革新,开展建筑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五)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指导监督检查;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资质资格管理,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建设工程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承担县域内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城市建设工作,推进城镇化建设发展、全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领域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承担智慧城市指挥中心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设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县小城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住房保障等工作;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八)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放管服”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九)根据国家、省、市、县的规定,行使划转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分行政处罚职责,实施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工商管理方面,在城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反禁止性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未经同意擅自向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水务管理方面,城市供排水,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法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城区户外公共场所食品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在人行道、小街小巷、广场、公园、市场

等公共场所内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侵占城市道路,私设或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负责县城市容环境卫生、城镇燃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等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开展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应急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等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城镇燃气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等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林政管理方面,对违反林政管理规定等行为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酒类生产、流通监督管理方面,对违反酒类管理规定等行

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和城镇燃气管理方面,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和城镇燃气管理规定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环境保护方面,对违反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城市餐饮油

烟和原煤散烧、服务行业违法排污、黄绿标车违法查处、县域内

10 吨以下小锅炉取缔、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娱乐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垃圾、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各乡镇(街道)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一)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三)职责调整。

1.将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将风景名胜区、

自然遗产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2.将县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机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基础上扩大范围推行综合执法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未纳入跨部门跨领域大综合执法范围、仅在部门领域内(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实行综合执法的,继续由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


执法局)设下列正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件规范和办理,文书档案管理及业务档案整理指导工作,相关会议纪要印发管理,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和保密工作教育指导工作,宣传及对外信息发布工作,联络保障工作,建议和提案办理等工作;综合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急处置工作;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的使用工作,做好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相应票据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制度建设;负责监督与指导所属单位资金(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会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车辆和后勤服务工作;牵头协调绩效评价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和组织管理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业人才发展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牵头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行业重点工作和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督查;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督查;实施住建(城管)领域综合督查;牵头负责住建(城管)年度目标考核工作;负责部门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行业内依法行政的指导工作;负责行业内政策法规实施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审查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处罚的法治审查工作,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执法规范、执法文书、执法档案等方面的工作;负责行业内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论证工作;负责指导行业内的法制宣传、普法培训工作;负责本局信访接待及行业内的信访维稳工作;负责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牵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本局权力清单清理和制定工作;指导行业内的政务服务工作,联系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开展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三)综合行政执法股。组织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负责本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办理工作;负责受理违反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案件的举报、投诉、拟办、转办、督办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管理部门和行政相对人信息库建立、管理工作,做好相关案件的协调沟通,信息整理反馈工作。

(四)城乡建设管理股。牵头研究开展住建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新型城镇化试点等工作,拟订全县住建行业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指导开展县域城镇化发展监测工作;统筹城建重大项目、重点工程调度、行业经济运行和固定资产投资调度工作;牵头负责行业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实施项目统计上报工作。负责住建部门扶贫开发工作;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乡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等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庄建设试点工作,抓好示范小城镇和重点镇的建设。协助受灾村庄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乡镇、村庄迁建(重建)的建设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工作;指导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工作;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 8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 4 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 1 名。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普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普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单位名称: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51-38222290

监督电话:0851-1234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 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文明路59号

邮政编码:56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