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普府办发〔2021〕94号 普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定县统筹 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通知 | ||
发文机关: | 普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领域: | 金融 |
发文字号: | 普府办发〔2021〕94号 | 成文日期: | 2021-11-14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1-11-14 |
废止日期: |
普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定县统筹
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单位:
《普定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14日
普定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贵州省财政厅会同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整合资金有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整合资金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需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整合资金支持绩效目标设置科学合理、效益明显的项目。
第三条 整合资金范围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包括中央、省级可以纳入统筹整合的资金(具体资金范围名称详见附件:纳入贫困县整合范围中央及省级资金明细表);市级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参照市级资金文件要求因需而整。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行业大类”和“项目类别”,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整合资金安排的流程
每年初,县政府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需要,合理安排当年计划整合资金规模。乡村振兴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涉农整合部门(下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以及相关行业规划,择优确定纳入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的项目清单后,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合办公室)。整合办公室结合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当年计划整合资金规模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并审议通过后,3月31日前,以县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实施,并在实施方案印发后15日内报省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备案。原则上允许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省级审核的意见进行调整,并于8月底前重新印发、报省级备案。实施方案调整印发后收到的有统筹整合使用需求的相关资金,另行编制补充方案并按程序报省级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
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资金统计,并分级分专项说明资金来源,报告整合办公室与县政府确定当年的计划整合规模;负责审核实施方案内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使用是否符合中央及省、市、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将整合资金安排到经审批的具体项目,确保资金下达到项目,在下达资金的同时下达项目绩效指标;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和乡级财政分局加强资金使用、报账监管和绩效管理;负责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绩效完成情况拨付资金;负责整合资金管理台账,围绕项目如实反映资金的渠道来源、指标调整、科目列支及支出情况等要素登记,掌握资金下达及使用情况。
(二)乡村振兴局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入库论证;负责审核实施方案内项目是否源自项目库;负责审核实施方案内项目相关合规性;负责审核本部门主管的项目是否符合中央及省、市、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相关政策规定,是否符合行业规划及行业项目规范;负责将整合资金支持项目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支出进度、绩效等情况,并定期汇总逐级报告;负责建立整合资金形成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防止整合资金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整合资金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照程序制定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的管理办法;负责根据行业规划确定年度整合资金项目清单;配合乡村振兴局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项目库的编制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指标;负责本部门主管项目的立项批复;负责按照行业规定,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应的绩效目标、指标,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填报,审核签章后报财政部门随资金文件同步下达;负责项目实施监管、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跟踪、评价;负责组织项目资产监管单位及建成后运行的相关部门,按照行业规范验收本部门主管的项目;负责行业领域整合资金项目形成资产的监管,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可参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整合资金项目资产全部纳入行业监管范围。
(四)项目实施单位为资金使用的责任部门,对项目具体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主体责任;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实施条件,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进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负责按程序将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录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以及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负责项目绩效目标、指标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并向本级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指标执行监控结果;负责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绩效完成情况申请拨付资金,并将报账进度、核销资料等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负责建立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台账,统一格式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资金来源、资金级次、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建设任务、建设周期、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进度、报账进度、资产移交、管护责任落实等;负责完善项目的档案资料。
(五)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整合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整合资金支持方向
结合“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整合资金可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发展改革、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等。具体可安排使用的方向如下: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配套设施建设,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支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支持开展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创业培训。可对聘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予以适当奖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可在地方财政补助基础上补助,达到国家补助标准。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县域特色优势产业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包括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品种筛选培养;支持特色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支持仓储、保鲜、烘干、冷链、物流等流通设施建设,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力标志等认证推广,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支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经营主体农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农村垃圾清运、生活污水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3.支持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包括少数民族特色产业、民族文化保护发展示范村特色旅游、小型民族特色建筑修缮、少数民族村寨消防安全建设等方面,以工代赈项目,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扶贫项目资产管护。
4.支持用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资本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5.支持特色田园乡村集成示范点产业发展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七条 负面清单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修建楼堂馆所;
4.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5.偿还债务和垫资或回购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6.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美化绿化类形象工程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支出。
第八条 整合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绩效监管到项目、形成资产运营维护管理到项目。项目管理按项目对应的行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二)整合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复后,报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具体的审查、审批程序、组织方式按项目对应的行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三)整合资金项目管理费规定: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1%、2%的比例,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列预算,并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预算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预算结余可调剂使用于项目支出;整合资金中除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外的其他整合资金的项目管理费使用,按照项目对应的行业资金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四)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纳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之项目库管理模块,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模块进行登记、录入、审核。按年度实施绩效考核评价,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具体管理按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财政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实施方案批复及整合资金安排文件后,6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具体的项目。按季通报项目资金支付率。项目不具备条件实施及实施进度缓慢的,及时收回重新安排,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指标及资金绩效考核的各项指标任务。
(六)项目质量保证金管理,按照项目对应的行业资金管理办法或质保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七)整合资金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实施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奖励标准、支持方式等,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各自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八)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促进更多农村低收入群众参与建设,共享发展成果。
第九条 项目公告公示
(一)财政部门要将年度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和县级制定的涉农整合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以及资金政策文件等,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要对具体实施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公示,具体公示要求参照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
整合资金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黔府办发〔2020〕3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规定,以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一条 整合资金拨付管理
(一)整合资金项目实行县、乡两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即部门作为实施主体实施的项目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由部门提供报账资料到县财政审核报账,其余乡(镇、街道办、村)实施的项目实行乡级财政报账,由实施主体提供报账资料到乡镇(街道)财政分局审核报账。
(二)整合资金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审核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据,经相关领导审核签章后,报本级财政审核支付。
(三)以奖代补和先建后补等特殊性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审核可一次性拨付资金。
(四)整合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应支付给
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将资金支付到实有资金账户。
(五)具体报账程序、报账审核规定和提供资料清单,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整合资金报账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组织初验,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资产监管单位及建成后运行的相关部门,按照行业规范验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须于5个工作日内,在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内完成自评,并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资产管理
整合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实行分类管理,项目竣工审计验收后,实施单位要及时转入固定资产账管理,按照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资产分类登记台账管理,同时把项目资产台账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实施单位科学界定项目资产的权属,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整合资金项目资产一次性确权到位,做好资产移交,落实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整合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及资产后续管护运营,参照现时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违规责任
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单位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附 则
本办法执行期限2021年至2023年。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普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定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普府发〔2019〕6号)和《关于2021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普整合领发〔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纳入贫困县整合范围中央及省级资金明
附件
纳入脱贫县整合范围中央及省级资金明细表
中央资金 |
省级资金 |
省级主管部门 | ||
1 |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1 |
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乡村振兴局 |
2 |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 |
2 |
省级水利发展资金 |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
3 |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3 |
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
4 |
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 |
4 |
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 |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
5 |
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5 |
省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
6 |
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
6 |
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
省财政厅 |
7 |
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该项转移支付未下达我省) |
7 |
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 |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
8 |
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
8 |
省级污染防护专项用于农村环境整治治资金 |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
9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 ||
10 |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9 |
省级农村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1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
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 | ||
12 |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
省财政厅 | ||
13 |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
省财政厅 | ||
14 |
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
10 |
省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 |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
15 |
旅游发展基金 |
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 ||
16 |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
11 |
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
省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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