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定县
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单位):
《普定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普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5日
普定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
应急管控方案
为切实保障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提高环境空气优良比率,降低污染等级,减少污染天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提前介入、提早布置、部门联动的原则,加强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减缓污染程度,缩短污染持续时间,降低轻、中度污染天气发生频率,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公众健康。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普定县中心城区内环境空气污染管控工作。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普定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县委宣传部、县气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等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同时,根据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需要,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预警工作组、应急管控组、后勤保障组和专家咨询会商组等5个工作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控工作。
普定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组织机构关系图如下图图1所示,应急管控组织机构组成单位及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职责分工
普定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指挥部主要负责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负责指挥中心城区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和应急管控期间发布命令、批示等的总体协调。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综合协调调度各成员单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的落实,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报告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启动、解除及管控动态信息;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依据本方案落实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和附件3。
图1 普定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组织机构图
四、污染天气管控预警
(一)应急管控分级
轻、中度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100小于等于200之间,即空气质量在3级到4级之间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普定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规定,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分为Ⅰ级管控(中度污染)和Ⅱ级管控(轻度污染)。
(二)应急管控的启动条件
1.当预判未来3天内将出现或已经出现轻度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监测数据150≥AQI>100)时,启动Ⅱ级管控。
2.当预判未来3天内将出现或已经出现中度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监测数据200≥AQI>150)时,启动Ⅰ级管控。
五、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一)Ⅱ级(轻度污染)管控措施
1.工业污染管控
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规范中心城区内工业企业大气排污行为,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对未采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和涉气污染物排放(非锅炉废气)的重点工业企业限产20%以上,并对其实施驻厂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2.扬尘污染管控
(1)以中心城区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为中心,半径2.5km区域内的所有开展土石方作业的建筑工地和房屋拆迁施工(抢险工程除外)停止作业;其余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工地、房屋拆除工地等一律要求绿色文明施工,凡达不到绿色文明施工及防尘工作要求的,一律依法停工整治,并对大型工地施工项目安排监管人员驻工地监督,同时对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露天渣土、物料堆场的扬尘污染进行防治,利用在线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监控,确保露天渣土、堆场进出口洗车池正常运行,禁止所有渣土运输车辆进入中心城区内运输。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2)加强管控中心城区内的城市主干道及背街小巷扬尘污染,其中保证县级主干道道路非雨雪或气温零度以下天气洒水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在太阳直射并且气温达26℃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进一步加大道路的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扬尘作业频次,保障中心城区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周边的主次干道在9:00—21:00时间段内处于湿润状态。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3)对中心城区内非法进行砂石土矿开采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一律依法关停,同时严禁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设砂石土矿山。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4)应急管控期间,对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砂石土矿山一律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5)对县中心城区内的非法砂石来料加工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非法砂石来料加工经营和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立即关停,同时对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砂石来料加工企业一律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3.移动源污染管控
严禁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在中心城区内道路上行驶,禁止施工运输车辆通行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的道路(进一步优化交通疏导方案,做好绕行保障工作),限定运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确需进入的重型车辆,持相关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绕行进入。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4.低空面源污染管控
(1)严禁中心城区内主次干道内的占道经营性露天烧烤行为;确保中心城区内所有餐饮企业均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业一律依法停业整治,禁止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垃圾等生物质行为。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2)全面禁止全域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普定分局
责任单位:全县13个乡镇(街道)
(3)禁止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燃放行为。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5.臭氧污染管控
(1)对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
对在中心城区内的轮胎橡胶、医药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涂胶、胶黏剂和采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开展的户外广告喷涂等重点行业进行VOCs污染整治,对已完成整治治理的单位需要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实施错峰生产,禁止在9:00-20:00时间段内进行生产;对未完成整治治理的单位实施停产整顿。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责任单位: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2)对加油站及油库
对中心城区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确保中心城区内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全部稳定运行,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的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治,组织中心城区内以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为中心,半径2.5km范围内的加油站、储油库每日在10:00-18:00时间段内停止装卸油品,同时倡导消费者错峰加油。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3)对汽车维修服务企业和4S店喷涂作业
要求对中心城区内的具备资质、正常达标运营的汽修店和4S店在每天10:00—18:00日照强烈的时间段期间停止喷漆作业,对未完成整治治理的汽修店和4S店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责任单位: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4)对氮氧化物排放企业
加大中心城区内燃煤锅炉、电力、钢铁、水泥等氮氧化物排放企业的执法监察力度,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责任单位: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5)交通倡导
针对中心城区内以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为中心,半径2.5km范围内的重点、敏感路段,结合实际,实施交通疏导方案,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二)Ⅰ级(中度污染)管控措施
在Ⅱ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的管控措施。
1.工业污染管控
对中心城区内未采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和涉气污染物排放(非锅炉废气)的重点工业企业限产量再增加10%,限产30%以上。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2.扬尘污染管控
(1)对中心城区内原有施工作业面和裸露地面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对停放在工地内部的车辆进行全面清洗,所有渣土车和散装物料车暂停运输。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2)县级主干道道路在非雨雪或气温零度以下天气洒水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排专人进行巡回保洁,确保道路面、道牙无积尘积灰,对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的主次干道实施24小时保洁、保湿。对背街小巷组织环卫工人进行人工清扫与冲洗,中心城区内使用柴油的工程机械一律停止作业。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3.移动源污染管控
限制柴油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柴油重型专项作业车、其他黄牌照的载货汽车进入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优化交通疏导方案,做好绕行保障工作,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有效控制因堵车引发车辆怠速滞留、人为乱停乱放造成拥堵等问题。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4.低空面源污染管控
全面禁止中心城区露天焚烧枯草、枯枝、落叶、垃圾等生物质行为。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5.其他管控
做好人工增雨作业的准备,条件一旦满足立即实施人工增雨。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六、应急管控发布与终止
(一)应急管控通知的发布
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指挥部负责明确应急管控措施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按照程序规定启动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等,并明确监督应急管控措施实施的部门和内容。
县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指挥部办公室对环境空气污染进行综合研判,并对照《普定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确定响应等级,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电子公文系统发布管控通知。
(二)管控措施的落实
各有关部门接到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启动调度通知后,立即传达管控通知,并组织督导管控措施落实,同时做到全程留痕,使过程可追溯、效果可评估。
(三)应急管控终止
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降至100以下,由指挥部办公室研判,认为未来72小时轻、中度污染天气已无继发的可能时,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终止应急管控;并通过电子公文系统下发应急管控终止的通知,各有关部门接到调度通知后,立即终止实施管控措施。
七、应急管控保障
(一)严格落实管控考核
管控措施启动后,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落实各项工作,并组织进行巡查,落实情况每天书面报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指挥部办公室。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下达的管控要求进行督查,对履职不到位,管控措施不落实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提请问责。
(二)通讯与信息保障
充分发挥现有信息发布系统作用,及时发布调度信息。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环境空气污染管控调度和响应联络渠道,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三)宣传保障
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舆论宣传,及时公开环境污染管控响应期间各项管控措施采取情况及动态实施效果,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管控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倡导公众绿色出行。
(四)物资保障
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指挥机构要制定管控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五)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资金保障工作,统筹相关资金作为日常运作和应急保障资金,专项用于污染天气应急物资贮备、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应急管理以及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练等。
(六)大气污染预警能力保障
全县共有2个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空气质量监测指标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一氧化碳、臭氧及PM2.5,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全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县气象局联合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同时,根据我县污染源分布情况,加强县内监测站点建设,使其能够覆盖主城区、重点对象保护区及工业园区,进一步反映全县污染状况。
(七)其他保障
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组织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尽可能进行联合演练,检验各小组的职责配合及调用物资等情况,并根据演练进一步完善管控方案,以便落实各项管控措施,提升管控能力。
附件:1.普定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组织机构成员名单
2.普定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3.普定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4.普定县中心城区涉及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
5.普定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措施一览表
普定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工作组 |
主要职责 |
应急管控指挥部 |
总体负责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的应急管控工作和应急管控期间发布命令、批示等总体协调;建立和完善市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机制;负责指挥普定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的应急管控工作。 |
指挥部办公室 |
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综合协调调度各成员单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的落实,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报告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启动、解除及管控动态信息。 |
综合协调组 |
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报告,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关于污染天气事件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助指挥部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应急管控组 |
汇总相关数据,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管控处置工作;根据预警级别落实应急管控措施;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预警工作组 |
负责应急监测队伍的建设和能力的提高,向指挥部提供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预测数据和天气趋势预报,建立会商研判机制,会同专家组及时分析污染趋势,确定管控等级,向指挥部领导汇报;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后勤保障组 |
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配及应急监测、应急管控队伍所需装备的采购和调配;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专家咨询会商组 |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预测结果和天气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密切监视和掌控污染物排放源及其污染影响的动态,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管控各项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附件3
普定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
单位 |
职责分工 |
预警级别 |
1 |
定南、玉秀、黄桶、穿洞街道办事处 |
负责按照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的要求,组织执行相应的应急管控措施。 |
Ⅱ级和Ⅰ级 |
2 |
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
负责本县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与县气象局针对污染天气状况进行会商,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增加环境执法检查频次,监督重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和达标排放;配合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监督各企业落实企业应急管控措施,牵头普定县秸秆禁烧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Ⅱ级和Ⅰ级 |
3 |
县气象局 |
负责全县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并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组织开展全县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
Ⅱ级和Ⅰ级 |
4 |
县委宣传部 |
负责做好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联合县互联网信息办负责舆情监控工作;负责组织融媒体中心及时发布相关污染天气防护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
Ⅱ级和Ⅰ级 |
5 |
县发展和改革委 |
负责协调应急管控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加大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供应。 |
Ⅱ级和Ⅰ级 |
6 |
县教育和科技局 |
负责在不同管控等级时组织中心城区内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或者停课等措施;指导和督促中心城区内做好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和职业学校学生的健康防护。 |
Ⅱ级和Ⅰ级 |
7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督导检查工业企业按照不同管控级别落实限产等措施;负责对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产能、工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落实中心城区加油站、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全部正常运行,并根据空气质量管控等级部署加油站错峰卸油等工作。 |
Ⅱ级和Ⅰ级 |
8 |
县公安局 |
负责牵头做好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的管控,负责不同预警等级时采取相应交通管制和车辆限行措施。 |
Ⅱ级和Ⅰ级 |
9 |
县民政局 |
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督促全县养老机构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协助卫健等相关部门做好老年人的健康防护工作。 |
Ⅱ级和Ⅰ级 |
10 |
县财政局 |
负责落实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做好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 |
Ⅱ级和Ⅰ级 |
11 |
县自然资源局 |
落实中心城区内非法开采砂石土矿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一律关停,严禁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设砂石土矿山。 |
Ⅱ级和Ⅰ级 |
1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落实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对餐饮服务业油烟的污染治理和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生物质等行为的查处,在不同预警等级时提高道路清扫、洒水频次,做好责任范围内(城区主干道)的道路管养维护监督工作,督促市政部门及时消除主干道上的露土和堆土。 |
Ⅱ级和Ⅰ级 |
13 |
县农业农村局 |
负责加大秸秆的综合利用力度,促进中心城区周边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
Ⅱ级和Ⅰ级 |
14 |
县卫生健康局 |
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针对可能引发的疾病做好接诊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
Ⅱ级和Ⅰ级 |
15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配合做好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避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负责对非法砂石料加工经营活动进行管控。 |
Ⅱ级和Ⅰ级 |
16 |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负责减少污染天气下中心城区内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体育活动的审批,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控制旅游交通运输量,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旅游安全、旅游活动组织等工作,做好游客健康防护及相关宣传工作。 |
Ⅱ级和Ⅰ级 |
17 |
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在管控期间协调公共交通力量,加大公共交通运载能力,制定交通运载能力调度方案。 |
Ⅱ级和Ⅰ级 |
18 |
县应急管理局 |
负责应急管控期间落实砂石土矿山的停产活动。 |
Ⅱ级和Ⅰ级 |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应急管控工作。 |
Ⅱ级和Ⅰ级 |
附件4
普定县中心城区涉及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
编号 |
点位名称 |
点位属性 |
监测项目 |
01 |
县委大院 |
省控 |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 |
02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省控 |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 |
附件5
普定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措施一览表
管控通知发布 |
县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指挥部办公室对环境空气污染情况进行综合研判,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电子公文系统发布管控通知。 | |||
管控类型 |
轻度污染 |
中度污染 | ||
管控分级 |
Ⅱ级管控 |
Ⅰ级管控 | ||
启动条件 |
当预判未来3天内将出现或已经出现轻度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监测数据150≥AQI>100)时。 |
当预判未来3天内将出现或已经出现中度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监测数据200≥AQI>150)时 | ||
管控终止 |
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降至100以下,由指挥部办公室研判,认为未来72小时轻、中度污染天气已无继发的可能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终止应急管控,并通过电子公文系统下发应急管控终止的通知。 | |||
管控措施 |
Ⅱ级管控措施 |
Ⅰ级管控措施 (在Ⅱ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增加的管控措施) | ||
工业污染管控 |
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规范中心城区内工业企业大气排污行为,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对未采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和涉气污染物排放(非锅炉废气)的重点工业企业限产20%以上,并对其实施驻厂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
对中心城区内未采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和涉气污染物排放(非锅炉废气)的重点工业企业限产量再增加10%,限产达到30%以上。 |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 ||||
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 ||||
扬尘管控 |
施工扬尘控制 |
以中心城区内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为中心,半径2.5km区域内的所有开展土石方作业的建筑工地和房屋拆迁施工(抢险工程除外)停止作业;其余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工地、房屋拆除工地等一律要求绿色文明施工,凡达不到绿色文明施工及防尘工作要求的,一律依法停工整治,并对大型工地施工项目安排监管人员驻工地监督,同时对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露天渣土、物料堆场的扬尘污染进行防治,利用在线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监控,确保露天渣土、堆场进出口洗车池正常运行,禁止所有渣土运输车辆进入中心城区内运输。 |
对中心城区内原有施工作业面和裸露地面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对停放在工地内部的车辆进行全面清洗,所有渣土车和散装物料车暂停运输。 | |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单位: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 ||||
道路扬尘控制 |
加强管控中心城区内的城市主干道及背街小巷扬尘污染,其中保证市级主干道道路非雨雪或气温零度以下天气洒水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在太阳直射并且气温达26℃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进一步加大道路的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扬尘作业频次,保障中心城区内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周边的主次干道在9:00—21:00时间段内处于湿润状态。 |
城市主干道道路在非雨雪或气温零度以下天气洒水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排专人进行巡回保洁,确保道路面、道牙无积尘积灰,对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的主次干道实施24小时吸尘保洁、对背街小巷组织环卫工人进行人工清扫与冲洗,中心城区内使用柴油的工程机械一律停止作业。 | ||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单位: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 ||||
砂石土矿山扬尘控制 |
对中心城区内非法进行砂石土矿开采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一律依法关停,同时严禁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设砂石土矿山。 | |||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 ||||
责任单位: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 ||||
应急管控期间,对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砂石土矿山一律实施停产。 | ||||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 ||||
责任单位: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 ||||
非法砂石来料加工企业粉尘控制 |
对市中心城区内的非法砂石来料加工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非法砂石来料加工经营和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立即关停,同时对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砂石来料加工企业一律实施停产。 | |||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 ||||
移动源污染管控 |
严禁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在中心城区内道路上行驶,禁止施工运输车辆通行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的道路(进一步优化交通疏导方案,做好绕行保障工作),限定运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确需进入的重型车辆,持相关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绕行进入。 |
限制柴油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柴油重型专项作业车、其他黄牌照的载货汽车进入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优化交通疏导方案,做好绕行保障工作,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有效控制因堵车引发车辆怠速滞留、人为乱停乱放造成拥堵等问题。 | ||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 ||||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 ||||
低空面源污染管控。 |
严禁中心城区内主次干道内的占道经营性露天烧烤行为;确保中心城区内所有餐饮企业均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一律依法停业整治,禁止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垃圾等生物质行为。 |
全面禁止中心城区内露天焚烧秸秆、枯草、枯枝、落叶、垃圾等生物质行为。 | ||
牵头单位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负责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外秸秆禁烧工作) | |||
责任单位 |
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 |||
严禁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燃放行为 |
全面禁止中心城区内的烟花爆竹燃放行为 | |||
牵头单位 |
县公安局 | |||
责任单位 |
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 |||
臭氧管控措施 |
对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 |
对在中心城区内的轮胎橡胶、医药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涂胶、胶黏剂和采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开展的户外广告喷涂等重点行业进行VOCs污染整治,对已完成整治治理的单位需要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实施错峰生产,禁止在09:00-20:00时间段内进行生产;对未完成整治治理的单位实施停产整顿。 |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 ||||
责任单位: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 ||||
对加油加气站 |
对中心城区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确保中心城区内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全部稳定运行,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的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治,组织中心城区内以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为中心,半径2.5km范围内的加油站、储油库每日在10:00-18:00时间段内停止装卸油品,同时倡导消费者错峰加油。 |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 ||||
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 ||||
对汽车维修服务企业和4S店喷涂作业 |
要求对中心城区内的具备资质、正常达标运营的汽修店和4S店在每天10:00-18:00日照强烈的时间段期间停止喷漆作业,对未完成整治治理的汽修店和4S店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治。 |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 ||||
责任单位: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 ||||
对氮氧化物排放企业 |
加大中心城区内燃煤锅炉、电力、钢铁、水泥等氮氧化物排放企业的执法监察力度,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治。 |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 ||||
责任单位: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 ||||
交通倡导 |
针对中心城区内以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为中心,半径2.5km范围内的重点、敏感路段,结合实际,实施交通疏导方案,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 | |||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 ||||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定南街道、穿洞街道、黄桶街道、玉秀街道 | ||||
其他管控 |
做好人工增雨作业的准备,条件一旦满足立即实施人工增雨。 |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 | ||||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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