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检查 |
会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2条、第33条、《会计从业资格办法》第31条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47、48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9条; 《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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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3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条;《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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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企业财务会计随意改变会计要素,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告、清查资产和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39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条;《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
4 |
行政处罚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41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条;《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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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5条、第12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7条; 《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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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9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条; 《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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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28条、第47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条; 《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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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会计从业资格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5条、第12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7条;《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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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企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3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条; 《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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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财政支出资金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76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4条、第7条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9条; 《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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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印刷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印刷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罚 |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第40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6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条; 《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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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4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3条、第30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条;《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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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7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条; 《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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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
《企业财务通则》第73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条;《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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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权力 |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当即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即告知原因。
2、审查与决定:由国库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后出具意见送分管领导签批。
3、公开公示:办理结果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4.监管阶段:执行《普定县财政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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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2条; 《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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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检查 |
财政监督检查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2条、《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71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7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70号令)第37条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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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26条,《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37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9条; 《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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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检查 |
企业财务管理监督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4条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企业财务通则》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56、57、58、59、60、61、62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9条; 《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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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条; 《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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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权力 |
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外国政府贷款、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和监督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38号)第4条、第8条、第15条、第44条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55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2条; 《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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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
《企业财务通则》第7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条; 《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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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会计制度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7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3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条; 《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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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欺诈取得代理机构资格和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处罚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第42条、第43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条; 《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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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
《企业财务通则》第74条、第64条、第65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23条;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条;《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1、12条 |
普定县财政局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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