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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市监处罚字〔2023〕14号
来源:普定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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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市监处罚字〔2023〕14号


当事人:普定县锦云眼镜店一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HDPQN6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跃智 

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普定县锦云眼镜店一分店(美团店名:锦云眼镜(中兴大道店))经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网络销售“库博光学Biomedics1dayExtra倍明视日抛软性亲水接触镜”、卫康清凉隐形眼镜护理液”(冰片)等医疗器械在网页上展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已过期。

经2023年4月26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

经查,普定县锦云眼镜店一分店(美团店名:锦云眼镜(中兴大道店))确实存在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未按规定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展示过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行为。该店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库博光学Biomedics1dayExtra倍明视日抛软性亲水接触镜”的型号、规格:Biomedics 1 day Extra,数量:10片/盒,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CooperVision库博光学公司,产品注册号:国械注进20163162035,生产日期:2022-03;失效日期:2029-02-28;批号:106412103950121174,代理人/售后服务机构:库博光学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该产品是2023年2月23日从贵州东腾明达眼镜有限公司购进,该店在网页上展示的注册证显示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进20163222035,批准日期为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有效期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卫康清凉隐形眼镜护理液”(冰片),生产日期:2022-08-01,失效日期:2025-07-31,批号:QLVHO1,规格:355毫升/瓶,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163161623,注册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售后服务单位:上海卫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该产品是2023年2月23日从贵州东腾明达眼镜有限公司购进。在网页上展示的注册证显示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163221632,批准日期为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有效期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以上医疗器械均有购进票据。该店未认真执行落实《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4月25日依法对普定县锦云眼镜店一分店(美团店名:锦云眼镜(中兴大道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存在网络销售医疗器械展示过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事实。

2. 美团APP页面“锦云眼镜(中兴大道店)”销售的库博光学 倍明视隐形眼镜 日抛10片装、卫康清凉(冰片)护理液355ml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截图2份。证明普定县锦云眼镜店一分店(美团店名:锦云眼镜(中兴大道店))网上展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过期的事实。

3. 美团APP页面“锦云眼镜(中兴大道店)”的商家信息截图1份,证明普定县锦云眼镜店一分店在美团上注册的店名是“锦云眼镜(中兴大道店)”。

4. 《询问通知书》(普市监询调通字〔2023〕14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立案后依法告知当事人协助调查的事实。

5. 对普定县锦云眼镜店一分店(美团店名:锦云眼镜(中兴大道店))负责人袁跃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普定县锦云眼镜店一分店(美团店名锦云眼镜(中兴大道店))存在网络销售医疗器械在网页上展示过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事实。

6. 普定县锦云眼镜店一分店(美团店名:锦云眼镜(中兴大道店))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袁跃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主体资格合法。

我局依法于2023年5月18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普市监罚告〔2023〕14号)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涉嫌违反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事实、拟处罚内容、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法定时限内未收到当事人的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的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普定县锦云眼镜店一分店未按规定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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