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市监处罚〔2022〕14号
当事人:普定玖康老百姓健康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AKFKNL8P
住所(住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穿洞街道云盘里阳光小区4-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谭彩琳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2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普定玖康老百姓健康药房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一盒标示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非洛地平缓释片”,规格:5mg×10片的处方药。2022年3月3日,我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普市监责改执〔2022〕03号),责令立即改正。 2022年3月24日,我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房仍然存在未按照规定销售处方药行为。经2022年3月25日立案审批后按照程序进行调查。
经查,该药房2022年3月5日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有处方销售记录,销售数量1盒,购买人:王凯;3月17日销售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有处方销售记录,销售数量1盒,购买人:伍文艳;3月21日销售处方药“诺佛沙星胶囊”,有处方销售记录,销售数量1盒,购买人:胡波;销售以上三种处方药,有医师签名,审核、调配人张显娟有签名,核对、发药人刘丽、张显娟有签名盖章,但是查看药店员工体温登记表,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4日,没有该执业药师张显娟3月5日、3月17日、3月21日的体温监测记录。查看该店3月份考勤表张显娟3月5日、3月17日、3月21日均不在岗;证明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张显娟不在岗,签名不具有真实性;药房3月7日销售甲类非处方药“止咳宝片”,批号:32211108,生产企业: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月17日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强力枇杷露”,批号:2109039J,生产企业:华润三九(南昌)药业有限公司时,药师均不在岗。经对该药房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张显娟进行询问,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由此证明该药房“未按照规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3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原件;
2.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普市监责改执〔2022〕03号)原件;
3.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回执原件;
4.2022年3月24日对责令整改情况现场检查笔录原件;
5.2022年3月5日、3月17日、3月21日销售处方药互联网处方签复印件;
6.计算机管理系统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记录图片;
7.纸质档处方药销售记录图片;
8.药店员工体温检测记录表图片;
9.药店3月份考勤表;
10.对该药房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张显娟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
11.企业法人谭彩琳身份证复印件;
12.企业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张显娟身份证复印件;
1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2年3月29日我局向普定玖康老百姓健康药房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普市监处告字〔 2020〕14号,截止到2022年4月2日,未收到普定玖康老百姓健康药房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普定玖康老百姓健康药房未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规定的要求,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整改处以罚款捌佰元整(8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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