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定市监处罚〔2025〕99号
当事人:袁廷华(普定县廷华酒坊)
2025年7月17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50113456号),经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于2025年06月25日对普定县廷华酒坊(以下称该酒坊)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为0.000773,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工作人员于当日到该酒坊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并于2025年7月18日报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白酒试样酒加工过程中加入其他白酒,导致被抽检批次的白酒含有少量的甜蜜素,当事人未将该批次试样酒向消费者进行售卖。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共计30斤,抽检价格为5元/斤,货值金额为150元,截至被检查时抽检了4斤,违法所得共计20元,剩余白酒均被当事人自己使用完。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圆整(¥20.00),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罚没款共计壹仟零贰拾圆整(¥102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清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本机关或直接]依法向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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