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4〕5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
沙后虎 |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4年8月7日,普定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贵州虎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文公司”)建设的位于安顺普定循环经济工业基地贵州润晋碳元素材料有限公司内的年产1800吨精密铸件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时,并于2024年9月4日调查核实,发现虎文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虎文公司年产1800吨精密铸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已于2021年11月建成年产600吨(一期)精密铸件生产线一条,并于2022年开始投入生产使用。现场检查时年产600吨精密铸件生产线正在生产,但虎文公司未按照《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800吨精密铸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安环表批复〔2019〕18号)要求建设隔油池+中和沉淀池、集气罩+水喷淋+UV光氧+15米排气筒、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米排气筒、危险废物暂存间等污染防治设施。 虎文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沙后虎作为贵州虎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法律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
处罚依据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法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实施行政处罚伍万元整(¥50000.00)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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