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5〕26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普定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 | ||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22MA7D0LJN84 |
法定代表人 |
袁胜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5年5月26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收到安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移送普定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线索的函》,经调查查实,发现普定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2025年5月7日至5月10日,安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建设的普定县猫洞来腰鼓风电场项目开展噪声监测,《监测报告(普定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来腰鼓风电场噪声监测)》(安环监委字〔2025〕)23号)显示:普定县猫洞来腰鼓风电场项目工业噪声排放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限值要求; 二、普定县猫洞来腰鼓风电场项目已建成的6#、7#、8#、9#、10#、16#风电机组先后于2024年6月和2024年11月投产发电并网,但截至2025年7月11日,该公司尚未完成上述6台风电机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备案工作。 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对该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84000.00),对该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共计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肆仟元整(¥284000.00)。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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