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5〕2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
袁胜 |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5年5月26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收到安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移送普定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线索的函》,经2025年7月4日、2025年7月11日及2025年7月15日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袁胜负责的普定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普定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的普定县猫洞来腰鼓风电场项目已建成的6#、7#、8#、9#、10#、16#风电机组先后于2024年6月和2024年11月投产发电并网,但截至2025年7月11日,普定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尚未完成上述6台风电机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备案工作。 普定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袁胜作为普定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法律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
处罚依据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对袁胜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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