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5〕28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
龚俊 |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接群众投诉,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4日及2025年5月30日对龚俊租赁的用于堆放脱硫石膏的普定县银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公司)原搅拌站原料大棚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5年5月19日、2025年7月18日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龚俊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起,龚俊租赁银丰公司原搅拌站原料大棚堆放脱硫石膏,大棚内堆满后,龚俊将部分脱硫石膏堆放在大棚外西北及西南侧。2025年5月14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堆放在大棚外西北及西南侧的脱硫石膏上的防尘网已破损,大量脱硫石膏处于露天堆放状态。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分局于2025年5月30日委托普定县方正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露天堆放的脱硫石膏占地面积进行测绘,测绘结果显示:露天堆放的脱硫石膏占地面积为1277.30平方米。 龚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并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对龚俊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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